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性质任务第一条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二)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置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第二节设置原则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第三节警力配置第八条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第九条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第四节岗位职责第十条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第十二条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二)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三)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四)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五)协助办理各类案件;(六)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七)提供便民服务。第十三条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二)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警情;(三)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四)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五)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违法犯罪;(二)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三)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第十五条案件办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办理治安案件;(二)调解治安纠纷;(三)办理刑事案件。第十六条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二)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一节社区农村警务第十七条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第十八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三)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四)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五)维护治安秩序: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第十九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一)走访调查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情况;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求意见和建议。(二)宣传发动1、依靠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三)巡逻守护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活动;2、维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发案。(四)实地检查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五)警情通报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第二十条警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在县(市、区、旗)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置;(二)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派出所XX警务室”标牌;(三)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间;(四)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五)安装防盗门窗。第二十一条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第二十二条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第二十三条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做好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第二节人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二)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四)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第二十七条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二)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三)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查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四)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包括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掌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基本情况、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二)依法督促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住宿、居留登记,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三)对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三)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四)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五)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三十条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二)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体貌特征及列管原因;(三)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档案;(四)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五)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续。第三十一条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一)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参照监管对象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督监管对象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每月向公安派出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三)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四)离开居住区域,管制罪犯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其他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对监管对象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依法办理交接手续;(二)向监管罪犯及其居住地群众或原单位宣布其犯罪事实、刑罚种类和期限、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