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中心2014年9月11日在培训之前,我们先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谁想发生安全事故?你的亲人?你的朋友?公司领导?你的同事?政府部门人员?保险公司?2.既然没人想要安全事故,那为什么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故还在继续发生……?可避免吗?设备、设施安全吗?操作的方式对吗?所处的位置对吗?因为运气不好吗?外力因素?有意的人为破坏?………3、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培训?闲着没事干?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浪费大家的时间?我们以前动火作业是否受控?有没有更合理的动火管理方式?你知道吗?现实生活中,因为动火作业得不到有效控制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这对我们专职安全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依然允许违章动火,下一个事故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这里!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违章动火,确保动火作业得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公司刚下发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有效防止因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行政区外所有区域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用火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管理,安全管理中心是动火作业的主管单位,设备管理和安保部消防队对动火作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第二章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第四条各单位依据动火的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安全、消防部门登记审批,设立固定动火区(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第五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它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侧风向;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库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30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有专人管理。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第六条除固定动火区外的所有区域均为禁火区。第七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主要是指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1.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固体、液体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勾储中心的散酒库区、储罐区、勾兑区、成品灌装区、原粮粉碎车间及曲粉粉碎车间、易燃易爆材料库区等甲级危险区域、油库、沼气储罐等);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成品灌装中心的生产车间、仓库及其周围环境;仓储物流部的成品酒库、礼品库及其周围环境;采购中心的包装材料库、综合物料库、糠库、原粮库及其周围环境;酿造部的各生产车间区域、制曲车间的曲房和曲库;热电站及污水处理站的冷却塔、厌氧发电、配电室周围区域等乙类危险区域);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等级的升降级1.凡工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一级管理。2.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动火作业等级升一级管理。第九条禁火区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动火人持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开始组织动火作业。第十条动火作业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坚持谁动火、谁申请的原则,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申请,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二级以上动火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后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动火审批权限审批办理(详见附件二、三、四)。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动火监护人一份,安全管理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拟动火现场,会同相关人员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动火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准许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要交给申请部门存档保存。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或扩大范围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最终审批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第五章禁火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等级办理动火证。2.动火前申请单位要和有关生产车间、班组联系好,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3.动火作业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动火前申请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中和、清洗、吹扫、隔离等工作,并落实其他安全措施。5.动火前申请单位应将作业周围的一切可燃物转移到安全场所。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隔离,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6.动火前申请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动火指挥,交待安全事项,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7.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8.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并经过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合格时方可动火。9.动火作业按照权限必须经专(兼)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动火申请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专(兼)安全管理人员确认许可,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执行中的防范要求1.动火作业应由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特殊作业要由工种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无合格证者不能独立进行动火作业。2.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或动火指挥人员应果断命令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动火。3.凡盛装过可燃液体、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4.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需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需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的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许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的电源。2.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现场及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第六章动火作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第十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十八条动火人职责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2.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已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管理中心报告。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4.动火前或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十九条动火监护人的职责1.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的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一级动火由安全管理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各派一人监护,特级动火由安全管理中心指派专人并由公司专职消防人员共同监护。2.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须时可增设动火监护人。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4、动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条被动火部门的职责1.对所属责任区域或生产装置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否审批完备。3.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动火作业现场或者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二十一条动火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行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场。第二十二条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情况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授权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制度、规定等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