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标准(局部修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月一、修订背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着力整治公共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加强居民住宅消防硬件设施建设,尽快从源头上提高本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等级。沪府发[2011]17号•三、着力整治公共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八)加强居民住宅消防硬件设施建设。要修订本市住宅设计和居民小区停车库设置的地方技术标准,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居民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通道等处增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居民小区停车库泊位配置标准。应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应在超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避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在内的居民住宅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对在用居民住宅,要结合修缮或改建工程,增设、改善其消防设施。二、修订重点•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关于消防内容的要求。除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喷淋灭火系统、报警装置、应急广播装置、避难层(区)、超高层住宅消防设计为新增内容外,对总体设计、公共部位设计、构配件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智能设计的相关内容同时作了调整,总计涉及8个章节19条。三、主要修订内容•总则•术语•总体设计•公共部位设计•构配件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智能设计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住宅设计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质量。随着近年来住宅建设的飞跃发展,市民对住宅的居住功能、环境质量和防火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文件精神,有必要对现行上海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局部修订,加强住宅防火设计,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1总则•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及以下的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建筑设计及100m以上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防火设计。改建、扩建城镇商品住宅以及高度在100m以上的城镇商品住宅,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条文说明:鉴于本市城镇新建商品住宅大部分在100m及以下,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为100m及以下的城镇新建商品住宅。本次标准进行局部修订时,重点对100m及以下的城镇新建商品住宅消防硬件设施的设计规定进行补充。但也有一部分城镇新建商品住宅在高度上已突破了100m大关,本次修订增加了这类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2术语•2.0.23避难层(区)refugestorey(area)•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区域)。3总体设计•3.3.5•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条文说明:本条对于一些坡度较大的坡地,为保证消防灭火作业需要,规定了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的坡度。3总体设计•3.3.7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条文说明:目前,居住小区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经常被占用,以致于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消防车无法顺畅通行,消防员难以实施有效登高扑救。因此,有必要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消防登高面设置明显标识。5公共部位设计•5.9避难层(区)•5.9.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5.9.2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区)的设置,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区)或两个避难层(区)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m。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5公共部位设计•5.9.2•2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区和避难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条文说明:避难层由于占据了整个一层楼面,如果容纳人员避难的避难面积(避难区)经计算后不需要占据全部楼面,其余空余的面积可安排作为设备用房(机房或中间水箱),但必需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烧体进行分隔。并且避难层内不得设置居住用房。避难层(区)面积的计算应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5公共部位设计•5.9.2•3避难层(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的净高不得低于2.2m。•条文说明:避难层(区)的净面积本条按3人/㎡计算,高于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5人/㎡的标准,是因为考虑到住宅建筑每幢房屋中总的人员数量比公共建筑少,而在火灾这种灾难性情况下人的心情必然是烦躁不安的,在可能条件下适当放宽面积有利于创造一个较为宽敞舒适的环境,以平静避难人群的心情,有利于救助。5公共部位设计•5.9.2•4避难层(区)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m。•条文说明:本条所指的相邻外墙开口水平间距是指该避难层(区)与相邻单元或与设备区的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考虑到避难层(区)的特殊性,本条规定略高于本标准第7.6节的规定。•5避难层(区)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避难层(区)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7构配件设计•7.3.3高层住宅厨房垂直排油烟(气)道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每户排油烟(气)口应有防火隔离措施。•条文说明:高层住宅中,各种竖向管井都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不致扩大灾情,规定排油烟(气)管道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0给水排水设计•10.0.7住宅的消防给水除符合本标准第10.0.7A、10.0.7B条之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的规定。•条文说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文的要求,提高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中高层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标准。10给水排水设计•10.0.7A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且不超过100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说明:公共部位是指住宅内的公共走道、前室、消防前室、电梯厅等公共活动和公共安全疏散使用的地方。公共部位可采用湿式系统,也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应按《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附录C《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中规定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0.0.7B100m以上的住宅,每层除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以外,其他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说明:所有部位指住宅内的卧室、起居室、餐厅、厨房、书房、封闭阳台、阳光室、贮藏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的卫生间、避难层(区)、非电气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大于3㎡的管道井以及公共走道、前室、消防前室、电梯厅等部位。12电气设计•12.4供配电设计•12.4.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8住宅建筑消火栓泵、喷淋泵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供电。•9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其明敷的干线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10十九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54m以上的住宅,其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条文说明:通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的电缆均可使用。12电气设计•12.5照明设计•12.5.3十九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其避难层、地下室、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2.5.3A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急照明在火灾发生时应具备自动点亮功能。•12.5.3B避难层(区)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2.00lx。13智能设计•13.0.2•1居住区域应根据规模、等级及管理要求,建立可靠的消防及安全防范系统:•1)居住区域内应设置消防及安保中心控制室。•13.0.2A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且不超过100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13.0.2B100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避难层(区)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条文说明:本条根据住宅不同的高度,规定了相应的火灾预警装置的配置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规定。13.0.3住户的智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0100m以上住宅中,除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外,各室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