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律基础复习题一、法的基本原理1、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A.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是指法律这一事物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由其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一般性。(2)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具有统一性。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囗、社会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主要方面,是决定的因素。社会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B.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2、法的分类与形式有哪些?A.法的分类两种分类法:一种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进行的分类;另一种是按照法的各种表面特征所作的形式分类。(1)法的本质分类法的本质分类,也就是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着的法律,按照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而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样,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并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所创立的法律,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2)法的形式分类根据法的形式上的外部特征而进行的基本分类。①根本法和普通法②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③国内法和国际法④实体法和程序法⑤一般法和特别法B.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因为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形成,因此,法的形式也称为法的渊源,即“法源”。(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法律。作为法的形式之一,是指狭义的法律。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这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或规章。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它对缔约双方或多方有约束力。3、法的两大谱系的区别?(1)民法谱系民法谱系,也称为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它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十九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2)普通法谱系普通法谱系,也称为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模仿这种法律体系建立和发展起来。。(3)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方法论上的差异民法谱系的国家,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所规定的一般法律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各个案件。普通法谱系的国家,首先要探讨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用于要处理案件的一般原则。2)判例在这两种法系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属民法谱系的国家,从法律上说,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即判例法;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维持前例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3)法典在两大法系的不同地位民法谱系国家,根据法国《民法典》的传统,采用法典形式。普通法谱系的国家不倾向于法典形式。4)两大法系采取的诉讼程序不同民法谱系国家在诉讼程序上,一般采用教会法程序,在诉讼中法官占主要地位,证据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时提出。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充任一个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角色;证据在当事人在场时提出,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对质等。二、法人制度1、简述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①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②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必须依法设立。2、简述一个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个健全的社会组织成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产生自己意志和执行自己意志的机关。还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自己的场所,有明确的职能和权限以及活动范围和方式。法人的名称是它和其他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活动范围和方式是指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方式。三、公司法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不连带——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有限度——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人数有限制。(2)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不能发行股票。(4)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任意转让。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度——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2)是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3)法定人数要达到要求。(4)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5)总资本均分等额,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6)其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并自由转让。3、简述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注: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在公司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顺利地开展。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股东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执行。3、监事会监事会又称监察人,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在西方公司法中被视为公司的任意机关,即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或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必须设置。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简述股份的涵义。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它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础。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股票形式出现。(1)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2)股份具平等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每一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等。(3)股份具可发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手段。(4)股份具可转让性。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5)股份责任的有限性。5、简述股票的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股票的特征(1)股票具有不返还性股票不同于债券,债券到期可以还本付息。股票的不返还性是指股票作为股权在法律上的凭证,持有者有权参与红利的分配,并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中途退股,索回本金。(2)股票具有风险性股票不同于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只获利,无责任。股票的风险性是指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人有按规定获得收益的权利,又有对公司债务承担风险的责任。(3)股票具有流通性流通性是指股票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它不能中途退股,但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这一点与债券相同。四、代理制度1、简述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关系中,有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有关第三人三方,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表现为: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委托代理,产生代理权的内部关系,它是引起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②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代理行为,是代理关系的“桥梁”,通过这一桥梁,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关系。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③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简述代理产生的根据和种类。代理产生的根据,就是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机关的指定。它们分别产生:(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4)复代理3、简述无权代理及其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行为人没有法定、指定代理的依据,也没有得到授权委托,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是无权代理。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才有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部分,自然属于无权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存续期间享有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有效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代理事务完成以后,如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为法律行为的,属于无权代理。4、简述代理权滥用的三种情况。①代理人代理他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此种情况,属于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必须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既作为代理人,又是第三人,交易实质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实施的。这样,在代理人利益与被代理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代理人往往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如甲出版社委托乙为其代购房子,乙将自己的房子卖给甲出版社。自己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法律不予承认。②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此种行为属于同时代理双方。代理人一人同时代理两方面的利益,不可能很好地照顾双方的利益。因为在交易中双方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代理人兼顾了一方的利益,可能就要疏于另一方利益。同时,一人代理双方,没有第三人参加,违反交易规则,也违反代理制度,不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竞争,双方的利益很难达到平衡。如甲委托乙购买汽车,丙委托乙销售汽车,乙就以甲、丙的名义签订了购销汽车的合同。对于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只有事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其追认才有效,否则法律不予承认。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无效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