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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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休宁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市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和省总队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休宁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一、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成立以高国年副县长为组长,县安监局吴春民局长、县公安局王兵副局长、县公安消防大队纪超教导员为副组长,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工作,收集反馈工作信息。二、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者经营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三、工作步骤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排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认真研判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专项整治办公室。(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核查阶段结束后,各地要组织人员对下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工作开展和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8日前,书面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四、工作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1.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三)“三合一”建筑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解决。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3.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四)文物古建筑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违法进行生产、生活用火或未经批准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进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报请政府协调解决。5.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6.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7.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8.对于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五)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5、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一律实施监督检查,凡产品质量现场判定难以确定的一律实施封样送检,凡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一律全部更换,确保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产品。五、工作要求(一)周密部署,广泛发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协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诿。(三)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进行通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四)加大整改,挂牌督办。要严格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凡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要严把复查验收关,对于确认整改的,要及时予以销案;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营业性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什么违法行为突出就查处什么行为、哪类隐患严重就整治哪类隐患的原则,将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整治范围,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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