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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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相对人案例引入:某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共向社会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市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共29万元,但一直未依法向该市税务局申请税款。由于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市地方税务局征税员朱某施以贿赂,市地税局一直未对劳动就业管理局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1月,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原职工张某被辞退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偷税漏税的行为。市地方税务局经过依法查证属实,责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限期缴纳税款,并分别对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周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对于本局职工朱某的违法乱纪行为,市地税局予以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问:在本案中,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A.市劳动就业管理局B.张某C.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周某D.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员朱某AC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行政相对人行为第六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概念及特征二、行政相对人分类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一、行政相对人概念及特征概念: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征:1、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如果与行政主体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则不为行政相对人。2、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范围上,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1)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公民:是最重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之一。*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重要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者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①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②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的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同等原则V.S.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习题: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包括()。A.国家行政组织B.社会组织C.公民个人D.社会团体答案:ABCD二、行政相对人分类(一)个体的相对人&组织的相对人(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三)特定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四)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五)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个体的相对人:即自然形态下的相对人,一人或多人。如,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的相对人:团体形态下的相对人。如,法人、非法人的中外组织等。(一)个体的相对人&组织的相对人(以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存在形式为标准)(二)权利相对人&义务相对人(以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三)特定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明确)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可确定的对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广泛不确定的对象。如,行政立法行为(四)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指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系亲属等。(五)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相对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外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管辖关系。外部行政相对人只对行政主体履行服从、协助义务。内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隶属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界线可以划分为:如果当事人享有行政职权并且正在行使行政职权,这时的当事人属于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没有行政职权,也没有行使其他国家权力,这时的当事人便属于行政相对人。2.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由于公务员具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属性,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民政局长酒后驾车,被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为行政职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民政局长批准发放退伍军人的抚恤费。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特征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由行政法所规定、确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与行政主体的义务权力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二)特征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2、在行政活动中具有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参加行政活动,就不可能产生行政相对人的这类权利义务。如,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只能在行政管理的活动范围内行使。3、与行政主体的义务权利相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义务促使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政主体有权力去要求其履行。4、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可以自由放弃的。这种权利属于个人权利,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放弃。而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立法、授予行政主体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生活的井然有序,在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时促进福利的实现。故,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1)由行政法直接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双重规定:既由其他部门法规定,又由行政法规定。如,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本由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又专门规定为经营自主权,这类权利对行政主体具有了更专门的针对性,要保障相对人的这类经营自主权。《民法通则》第82条国有企业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属性规定: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如,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行政法又对该使用权的(归属和范围向行政机关的)请求确认权,后一权利明显服务于前一权利,对前一权力进行了从属规定。例:《民法通则》第81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本书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1、参政权利;2、受益权利;3、自由权利;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5、程序权利习题(一)参政权利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决定、影响或帮助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是宪法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包括:(1)批评、建议权。是指对行政主体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通过其他组织媒体反映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2)控告、检举权。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3)知情权是指对行政活动有关内容、资料、及其他信息的了解权,行政主体则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身行政活动的义务。将一切行政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促使行政活动的透明化、公开化。(4)订立行政契约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契约时所具有的协商决定权。现代行政管理不断地淡化行政活动的强制性,强调平等性,因此出现了通过契约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新行政手段。(5)协助公务权。指协助行政主体实施公务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救助、协助维持秩序,举报和当场制止违法(行政法)行为等。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二)受益权利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其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具体分为:(1)保障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受益的权利。即行政主体提供条件满足相对人基本生活、生存的需求。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特定群体(老年人、残疾人、退伍军人)福利优先的受保障权、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保障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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