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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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机关——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在直辖市内设立的省、自治区辖市的自治州的基层人民法院县(及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专门人民法院: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不具有刑事审判权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从铁路剥离划归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非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令和请示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维持或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判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二、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并非所有简易程序均适用独任庭审理(二)合议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人数:单数由院长或庭长制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如何评议案件?——如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三)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组成: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刑诉法第180条)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拟判处死刑的——应当(2)检察院抗诉的——应当(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4)新类型案件——可以(5)社会重大影响的——可以(5)其他疑难、复杂、重大,难以作出决定——可以开会形式:院长主持;以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记入笔录,各委员签名,本级检察长可列席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裁判文书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委会委员不署名)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不参与法庭审理;不透明;使审判流于形式;规避了一系列审判制度四、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价值:司法民主;使接近普通人;制约专业人员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由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只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参审制:大陆法系——由陪审员和法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共同负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权利平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任命: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审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占合议庭人员比例:应当不少于1/3挑选:随机抽取实践的问题:很多地方名存实名,流于形式;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第三节人民检察院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1)侦查权:法定侦查机关之一(2)公诉权:唯一的国家公诉机关(3)监督权: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批捕、审查起诉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最高检刑诉规则“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与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同步进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关系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四节公安机关性质:治安保卫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1)是主要的侦查机关(2)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3)是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设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按行业系统设立的公安部门:军队、铁路、民航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领导关系不同地区、系统之间的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关系第五节其他专门机关一、国家安全全机关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二、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设立的保卫部门负责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三、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四、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下属海关缉私分(支)局编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人员:缉私警察——上述四个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权力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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