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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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讲第一章公司法总论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产生和发展历史以及公司的分类,掌握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公司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要重点掌握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公司的资本制度与治理结构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基本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区别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即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使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出资额,有利于鼓励投资,使更大规模的资本联合成为可能。(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即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人格是与股东的人格完全分离的,表现为:①公司具有永续性,公司的存续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②公司的财产同股东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支配公司财产;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司和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④在现代公司中,经营管理权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公司实际上掌握在管理者阶层的手里。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即指股东设立公司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当然,对具体的公司而言,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能表现为亏损,但这并不能否认公司的营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3.公司须依法成立。即公司需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并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才能设立。特定情况还需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二)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公司产生的基本顺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通说认为,近代公司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其萌芽形态为家族营业团体和康门达(Cemmenda)。家族营业团体是以家族关系为纽带而建立的以共同经营商业为目的的组织。家族营业团体的团体成员负无限责任,被认为是后来的无限公司的雏形。康门达当初是投资者与航海者之间基于契约而建立的经营组织,后来演变为投资者与各种形式的经营者之间成立的、以一方投资他方经营为条件的商业组织。康门达的投资者负有限责任,经营者负无限责任,被认为是后来的两合公司的雏形。股份公司:到中世纪末期,随着大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出现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在此期间的这类公司多是17世纪欧洲列强为开发殖民地而设立的股份公司,例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用于对外扩张和对外贸易的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突出优点之一是其可以大量吸引投资股份两合公司:由于早期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受到特许制度的限制,一些商人便借两合公司之名,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实,股份两合公司应运而生。有限责任公司:1892年,德国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融合在一起,首创有限责任公司,极大地方便了中小投资者对企业类型的需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借鉴。(三)公司的种类1.公司的基本类型。以出资人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五种。(1)无限公司,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无限公司的优点:与合伙类似,表现为组织简易、经营努力且信用牢靠。但因股东责任风险较大,对股东间的人合性要求非常强,因此,这种形态的公司规模一般不大。(2)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而后者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也均承认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一般均由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经营。(3)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的差别主要表现在:①股份两合公多司的有限责任股东须为多人,而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可为一人;②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份采取等额股票、公开发行的形式募集,而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份不分等额,不公开募集;③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而两合公司无此机构。股份两合公司创始于近代法国。这种公司形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都呈逐年减少的态势。(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得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利:①其创办容易,人数不多,机构简单,适合中小企业经营;②股东负有限责任,风险较小,利于鼓励投资。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2.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依据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对外承担责任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从事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最终依赖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和信用,公司的存续也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自身信用为对外承担责任基础的公司,公司自身的信用源于公司的财产。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并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两合公司是人合为主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是资合为主的资合兼人合公司。3.本公司与分公司。依据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又称为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4.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两个公司之间相互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一个母公司可以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一个子公司又可以成为别的公司的母公司。通过这种层层控股的办法,可以形成公司集团,吸收并控制大量资金。设立子公司虽然可以减少母公司的投资风险,但是,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进行规避法律甚至欺诈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两个十分接近的概念,有时甚至通用。但是,控股公司:仅指控制另一个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的公司,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母公司则是直接掌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当然也是一个公司集团的内部关系。5.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本国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若采取公司组织形态的则为中国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但因其本公司不在中国,故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所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要由它所归属的外国公司承担。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变更、公司的解散等直接关系公司组织的事项。因此,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还规定了与公司组织直接相关的一些公司行为,如募集资本、发行公司债、利润分配等。因此,公司法也是行为法。1.公司法律规范的特点。(1)公司法律规范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也包括一些任意性规范。公司法呈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特点,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确保投资和交易安全,体现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国家干预是公司法的特点之一。例如,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最低资本的法定限额(三万元)、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分立合并时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法中有关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2)公司法律规范以实体性规范为主,也包括一些程序性规范。例如,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属于实体规范,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属于程序规范;关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实体规范,关于董事会召集的规定属于程序规范。总的说来,程序性规范是为实现和保障实体性规范而设置的。(二)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最早的公司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中有关公司的规定。1925年,法国颁布有限公司法。法国现行公司法是1966年商事公司法。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公司法,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种公司类型。现在,该法经多次修改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我国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2004年和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三次修订。该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若干与《公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三)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司法本身的完善,而且有赖于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合。因此,公司法与各相关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1.公司法与民法。民法是公司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特别是民法中确立的法人制度,是制定公司法时的基本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合同制度,是规范公司对外交易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民事责任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与公司的权利保护密切相关。2.公司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与证券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证券市场是资本运营的重要场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必须经过证券市场。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和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等,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制度的一般性规定相互配合衔接。所以,可以把公司法和证券法看作姊妹法。公司法与破产法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破产法的重整制度以及和解制度,可以拯救陷人困境的企业。在不能拯救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在公司财产获得妥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我国《公司法》第十章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就是与破产法的破产清算制度相互配合衔接。3.公司法与经济法。与公司法联系十分直接和密切的经济法律有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等。4.公司法与刑法。《刑法》第271一272条、第158-169条规定了贪污、挪用公司财产和妨害对公司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规范公司及其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司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公司法的作用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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