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提纲(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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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重点第一、二章基础问题1、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差异(1)公司和独资企业(尤其是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的关系):投资主体、成员人数、法律地位、财产关系、责任形式、经营管理主体(2)公司与合伙企业:成立基础、法律地位、财产归属、信用基础、管理权行使主体、责任归属(3)公司与合作社:经营对象、对出资人的限制、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分配原则、社员权行使2、公司法的一般属性(1)公司法的性质---私法/国内法/实体法/商法(2)公司法的特征:组织法兼行为法/制定法/强制法/发展性与变动性第三章公司种类1、公司的基本分类—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差异点(1)开放式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也属于开放式公司,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2)封闭式公司是指股票不上市只在少数人手中掌握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又称“不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一般为中小型企业。(3)两者的基本区别是:①封闭式有限公司的成员及经营管理比开放式有限公司更为方便;②封闭式有限公司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或不记名债券,也不得向公众发出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邀请;③封闭式有限公司的成员数额受到法律限制,股份转让也受到限制,年度帐目不必公告。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点与特殊规制2(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4)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5)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得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6)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作出决议以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与公司。(7)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8)责任形式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上市公司的特殊点(1)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与证券市场密切联系,受法律严格监控且最富典型性的公众公司。3(2)特征:公众性、开放性、股份高度流通、严监管、透明度高(信息披露)(3)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①条件:规模;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股权结构;成立时间;②程序: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公告;挂牌上市(4)治理结构①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同:股、董、监②设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之外,不在公司任职,与公司无任何经营上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作出独立性判断的董事)第四章公司设立1、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判断的标准--公司的资本或股份是否由发起人以外的人认购。(2)发起设立是指公司资本或首次发行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3)募集设立是指公司资本或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其中的一定比例(35%),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募集设立分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2、设立条件(一般包含:人数、最低资本、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公司章程等)(1)人的条件--发起人:①人数(发起人人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50个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②发起人资格要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包括国家机关的限制)要求、发起人国籍和住所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2)物的条件--公司资本实质指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4(3)行为条件订立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股份发行、组织机构的确定、公司住所的确定等。(4)组织条件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特别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公司章程需经过创立大会通过。3、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必要的行政审批(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才有此程序。);(4)认缴出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有限公司及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5)出具验资报告;(6)确定公司机关;(7)申请设立登记4、设立阶段的合同效力以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的效力及对公司产生什么约束力的问题(先公司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行为外观+利益归属(合同相对性、契约更新理论)附:(1)设立中的公司是企业法人人格从无向有转换的过渡性和阶段性组织,具有与设立有关的有限的权利能力。设立中的公司既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又不是纯粹的民事合伙这种非法人团体,同时也不是发起人个人的行为。(2)为设立公司而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一经公司成立,不须经其他转移行为,即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3)发起人的行为侵犯了设立中的公司的利益,则应当对设立中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成立后的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赔偿归成立后的公司所有。(4)设立程序中发起人为公司而取得的财产归设立中公司所有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有效设立。第五章公司章程定义:公司必备的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使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1、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的特点:(1)无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面似乎过大2、制定与修改(一)制定6主体和程序原则:不重复原则、不冲突原则、填补立法空白和漏洞原则----实用性和针对性为目的(二)修改原则:不违法原则、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原则程序:提案、议决、变更登记特别决议事项附:股东权不得依公司章程强行转让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3、章程性质与效力①性质: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和内部契约的双重性:总体上看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文件,最高行为准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契约,部分条款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质(1)效力并不仅仅限于参与制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有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2)内容和作用看不限于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公司和所有成员的基本活动规则(3)并非单纯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而是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4)具有一定的涉他性。②章程的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范围时间效力:签字生效/批准生效还是公司成立时生效对人效力: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对外(有争议)7第六章公司人格制度1、人格要素人格要素: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团体独立人格的四个要素。其中,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取得和维系的形式要件,而意思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则是支撑公司人格取得和维系的实质要素。2、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权利能力限制的相关规定及其变化——公司借贷、担保、股票回购1、时间上的限制2、转投资的限制:规模限制和对象限制已不存在,尽管有15条之规定。3、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由禁止到程序上规范,反映出观念上的变化,已不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4、关于对外担保:也由禁止到程序上规范,适应企业融资和对外发展的需要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149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及对自身股份收质的限制公司法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8(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注意有关法条)一、含义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特征1.以公司具备法人人格为前提2.只是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的法律规制三、公司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一般场合和条件1.适用的一般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逃税、洗钱;公司法人的行骸化—财产或业务的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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