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02]91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外经委、外商桥保税区、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出口加工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各区、县等授权或委托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在受理企业引进限制进口技术或自由进口技术时,分别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以下简称数据表),不再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以下简称生效证书)。《许可证》、《登记证书》、《数据表》上须加盖审核章。二、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限制进口技术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许可证》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三、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自由进口技术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四、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原审批机关在批文中明确写明该技术进口合同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期限的,企业可凭批文和《数据表》办理自由进口技术合同项下的购付汇手续。五、凡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由市外经贸委或授权机关颁发《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六、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批准的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凡未在批文中明确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的视同新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或《生效证书》上未加注技术进口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的,企业凭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审定的审计报告向市外经贸委或授权机关补办有关手续。七、本通知下达前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或《生效证书》的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有效期结束。八、企业一次性购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手续后,收回上述文件正本;企业多次性购付汇的,同一份《数据表》,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批件第一次售付汇时,应当将正本批件留存备查,将正本批件复印件退企业,企业从第二次购付汇起应当凭批件复印件到同一银行办理。九、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对外支付进口技术项下相关费用的,在每年年末支付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审定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十、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技术进口合同项下售付汇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2001〕138号)、《关于贯彻执行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2]第78号)、《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汇贸技发〔2002〕50号)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18号)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17号)5、《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15号)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