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政发〔2010〕125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驻区部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5日印发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七政办发〔2005〕94号)同时废止。2《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各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形成比较完善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文秘工作预案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5日印发共印80份3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七里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雪、冰雹、暴雨、沙尘暴、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4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参照《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4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七里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街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5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3)乡(镇)、街道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5)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和公安分局、武装部、预备役部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公安七6里河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规划国土资源七里河分局、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物价局、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旅游局、区地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七里河分局、工商七里河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里河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应急委员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兰州市七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协商辖区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2.2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区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2.3专项指挥机构区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设立26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7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2.4工作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5乡(镇)、街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可参照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2.6专家委员会区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8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3.1预测与预警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以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3.1.2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1.3预警发布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预警标准时,报请省、市政府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区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9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区政府汇报,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把汇总核实的应急信息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时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七里河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向相关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市政府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市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10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3.2.3应急响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3.2.4指挥与协调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3.2.5扩大应急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113.2.6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卫生、司法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政府要积极配合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调查评估,并提交书面报告。3.3.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12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