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09年第76号《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已经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签发人:刘政权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2—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制度编号CPIMDNY-06-29-2009-12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82008.092009.09韩永明李书硕姜伟力王明策张勇新制订20092009.12.102010.12韩永明谷俊和王同明刘政权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原《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CPIMDFDSYB-YW-04-20)名称变更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2.因机构调整,发电事业部更名为发电管理部,根据职能变化,对原制度的适用范围、职责、内容、要求和程序做了相应调整与补充。解释部门发电管理部安全生产处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发电管理部安全生产处安全主管—3—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1目的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行风险预控管理,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工作。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发电管理部及电力板块所属企业(简称所属企业)。本细则用于调整电力板块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3职责3.1发电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3.1.1全面负责电力板块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1.2安全生产处是电力板块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力板块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1.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4—适合电力板块特点的规章制度。3.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1.5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1.6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的履行情况,组织协调电力板块内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1.7负责对所属企业各类事故(障碍)进行调查、审核认定、汇总上报;负责对事件的不符合项管理;负责对所属企业各类事件的跟踪、指导、审核和汇总上报。3.2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3.2.1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3.2.2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是企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2.3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规章制度,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3.2.4依据集团公司等上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2.5企业内部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3.2.6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监督执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责任。3.2.7组织对发生在本企业的各类不安全事件进行分析、汇报,负责监督与落实整改措施。3.3所属企业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职责3.3.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上级主管企业负责。3.3.2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3.3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规章制度,制定适合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3.3.4明确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3.5组织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不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同时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4内容、要求与程序4.1安全目标4.1.1电力板块总体安全生产目标4.1.1.1不发生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4.1.1.2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4.1.1.3不发生电厂垮坝、水淹厂房事故。—6—4.1.1.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1.1.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4.1.1.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4.1.1.7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4.1.1.8不发生因计算机网络及监控系统瘫痪而造成的事故。4.1.2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4.1.2.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4.1.2.2不发生责任性的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4.1.2.3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4.1.2.4不发生火灾事故。4.1.2.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4.1.2.6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4.1.2.7不发生二级及以上职业危害事故。4.1.2.8不发生因计算机网络及监控系统瘫痪而造成的事故。4.1.2.9不发生负同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4.1.2.10确保实现两个百日安全周期,力增实现三个百日安全周期,实现安全年。4.1.3所属企业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4.1.3.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本细则4.1.2条所列的事故。—7—4.1.3.2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4.1.3.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4.1.4所属企业及其基层单位、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细则的要求。4.2安全生产责任制4.2.1电力板块内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4.2.2所属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4.2.2.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或单位)各基层单位以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2.2.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本企业(或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4.2.2.3负责组织制订本企业(或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4.2.2.4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2.2.5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4.2.2.6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4.2.3所属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8—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4.2.4发电管理部及所属企业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4.2.5发电管理部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上级对下级逐级进行管理和考核。4.3安全监督4.3.1电力板块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即按照管理关系、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4.3.2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在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4.3.3所属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4.3.4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对签定合同的乙方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4.3.5所属企业的主要生产性部门(分场、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分场、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分场、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9—4.3.6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实施细则》。4.4规程制度4.4.1发电管理部及所属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4.4.2发电管理部及所属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4.2.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经理(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4.4.2.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经理(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4.4.2.3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10—4.4.3发电管理部及所属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4.4.3.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4.4.3.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4.4.3.3对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4.4.4发电管理部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所属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4.4.5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事件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或检修文件包)和安全交底制度。4.4.6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4.5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5.1所属企业应建立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11—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5.2所属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人事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制定。4.5.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4.5.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4.5.5安全评估提出的改进意见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各类应急预案(包括防汛、抗震等)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4.5.6所属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12—4.5.7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4.5.8所属企业主管领导和部门(分场、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4.5.9所属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必须于上年度12月份报发电管理部备案。4.6安全教育培训4.6.1新入公司(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厂)、部门(分场、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4.6.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公司(厂)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