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第一节航空器概述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第四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五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第一节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定义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一、航空器的定义•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从“南海撞机事件”看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二、我国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管理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4、依法要进行登记的情况(《民用航空法》第7条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1、管辖权2、管理权3、保护权(教材48页)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民用航空器使用权三、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四、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1、航空器所有权是指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航空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航空器所有权是对人的关系而非对物的关系。权利主体是航空器所有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3、航空器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自物权。4、航空器所有权可因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拥有,也可因灭失、转让或赠与而消亡。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是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重要标志。(不是国际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1、航空器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航空器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航空器使用权是他物权,无处分权能。因航空器租赁业的兴旺而成为一项重要权力。3、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因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或租赁等方式而取得。亦因款项付清、条件解除或灭失而消失。4、为维护持有人、租赁人利益,凡购买占有航空器者或因租赁超过6个月占有航空器者,须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不占有时须注销。三、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1、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从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约定担保物权,标的是航空器,抵押人占有航空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行使的方法: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拍卖抵押物取偿和以其他形式变卖抵押物取偿。4、民用航空器抵押须办理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结束后注销。5、抵押的航空器,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航空器,国籍登记或其他权利不得转移国外。四、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1、定义:航空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航空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航空器,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点:权利人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航空器为前提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3、产生条件:债权人持续不间断地占有留置物——航空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迟延;无妨碍留置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情形。欠帐不还阿根廷总统专机被扣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阿乘坐探戈3号飞机2002年5月30日,人民网驻阿根廷特派记者李志明报道:•2002年4月,购置于1968年的阿根廷总统专机之一探戈3号飞渡大西洋,回到原生产厂家荷兰的福克飞机公司进行翻修改装。5月中旬改装完成,当阿根廷飞行员抵达荷兰准备将焕然一新的探戈3号开回国时,却意外地遇到了麻烦:福克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阿根廷政府欠帐不还为由,扣留了这架飞机。原来,阿根廷梅内姆政府4年前从福克公司新购进一架福克28型飞机扩充总统机队,编为探戈2号,同时请福克公司重新装修探戈1号(波音757)和探戈3号。但是阿根廷政府一再拖欠飞机和工程款,到4月底共欠福克公司190万美元。于是保险公司扣押了探戈3号以抵阿根廷政府欠款的一部分。•为应付国内经济危机已经焦头烂额的阿根廷经济部接到外交部的告急通报,只得紧急制订了一项分期还款计划,第一期先支付30万美元,这样就可以先领回飞机。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一、航空器优先权的概念二、航空器优先权的特征三、航空器优先权的成立一、航空器优先权的概念•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航空法规的规定,向航空器的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或费用请求权,该项权利的先于其他而受偿的权利;•航空器优先权有:援救报酬请求优先权、保管维护费用请求优先权、公益费用请求优先权和司法费用请求优先权4类。二、航空器优先权的特征1、航空器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随救援、维护保管、公益行为或司法行为而产生,因未登记、债权人放弃而消灭。2、无须特别登记和公示,具有一定秘密性和非公开性即使是善意的航空器买主往往也可能无法明确知道其购买的航空器是否附有优先权,优先权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和地点申请扣押航空器,而事前无须向债务人通报或警告。三、航空器优先权的成立1、优先权因航空器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危险救援、维修保护2、优先权因债权人行使而生效•救援、维护保养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民航主管部门申请优先权登记;•救援、维护保养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转移而受影响3、受偿顺序后发生优先权先于先发生优先权,同时发生的优先权按比例受偿;优先权先于抵押权、留置权及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四、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权利登记不等于国籍登记。国籍登记是权利登记的前提,权利登记是国籍登记的推进。•权利登记的目的:使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得到国内和国内的承认能够对抗第三人•国籍登记的目的:划分航空器的管辖范围,避免管辖冲突案例分析:中国公民甲购买私人飞机一架,价值60万元人民币,并已办理了国籍登记。甲由于资金紧张,将飞机转让给乙,而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朋友关系,乙先支付价款,由甲暂时保管飞机。保管飞机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又将飞机转让给丙公司。现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飞机。法院该如何处理?(注意分情况处理)第五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现状二、民用航空器租赁概念三、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征四、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现状•民用航空器租赁原因•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兴起•我国民用航空器租赁现状二、民用航空器租赁概念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承租人租借出租人的民用航空器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三、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征1、财务方面提供了迅速而灵活的资金融通;2、租赁飞机可以获得税务优惠;3、加快机队更新并避免拥有飞机所有权带来的技术落后风险(根据经济寿命决定租机年限);4、租赁飞机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四、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航空公司(承租人)从租赁公司选择一定型号和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出租人)签定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在租期内,飞机的法定所有者即出租人将飞机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飞机的使用权的一类租赁。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的特点(1)出租人主要是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承租人是航空公司;(2)要式合同;租金高于普通租赁;(3)独立使用权: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4)租赁期满,除约定外,承租人再交一定金钱即可拥有租用物所有权。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的转让和登记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