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调解法对当前调解工作的影响及价值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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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_______法律________专业毕业论文人民调解制度刍议——《人民调解法》的价值评价及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重构论文题目_____人民调解制度刍议___指导老师_________罗蓉___________学生姓名_________杨永军_________准考证号_____339909100303_______2012年2月日2目录论文摘要……………………………………………………一、《人民调解法》出台背景和现实意义………………(一)出台背景(略提)………………………………(二)现实意义…………………………………………1、对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对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和自治性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调解法》制定颁布对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双重作用…………………………(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促进及表现…………(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桎梏作用及现实形态…………三、人民调解工作模式重构…………………………(一)人民调解制度理论研究重新定位………………(二)对《人民调解法》修补完善,以增强执行力和指导性………………………………………………(三)人民调解操作模式重构(从三方面加强建设和完善)…………………………………………3论文摘要在探究和建构人民调解制度的征程上,《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可谓大手笔。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确立和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对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有着全局而深远的意义,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因此而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该法颁布一年来,在推动调解工作的同时其价值亦为理论和实务界所争议。笔者欲通过实践,客观评论其影响,全面剥离该法与实践之冲撞。同时,结合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达到重新建构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的目的。关键词: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价值评价模式重构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中华民族深厚底蕴和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解纷息争、钝化矛盾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称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起着基础性作用。但一直以来,因缺乏立法上的支撑、行业标准和具体指导,人民调解显得凌乱、单薄而又参差不齐,显然在法制社会进程中难有立足之地。为此,经过不断酝酿和准备,《人民调解法》响应各方呼求,顺应时势,在2011年岁初颁布实施。它的出炉是法律界一大盛事,也4是广大法制工作者共同努力结果,曾一度为理论和实务界欢呼雀跃。在社会变革如此迅猛的当今时代,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硬伤犹为明显。德国法儒萨维尼就曾一针见血指出:“任何法律皆有漏洞,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作为本土化法律资源,人民调解制度优越性当然存在,人民调解工作更应向前推进,而不应局囿于《人民调解法》而停滞不前。在补充和完善《人民调解法》基础上,要对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重构。一、《人民调解法》出台背景和现实意义(一)、出台背景21世纪是知识大爆炸的世纪,亦是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经济体制机制转型,各种矛盾争相迸发,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碰撞。各阶层、群体利益矛盾多样复杂。一是市场经济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多样和复杂性。二是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处于利益链底端的人群动辄掀起群体事件、缠访事件,此类案件处理甚为棘手,且有“拔出萝卜带出泥”之虞。三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激化,呈增多趋势。纠纷领域多元化,拓展到公民与法人、集体、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诸多领域。5走司法、诉讼程序,一则巨大浪费国家诉讼公共资源,二则埋下”祸根”造成硬伤,影响稳定。现有成文法在这样大量涌动的群体矛盾面前有时显得苍白而又无力。当前人民调解研究滞后,且无立法支撑,人民调解制度零星散乱、规定不详,严重影响其功能发挥,这样的“内忧外患”下,酝酿出台一部专门调整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呼声此起彼伏。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终于正式实施。(二)、现实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完备、系统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单行法。它的问世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领头羊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对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时代脉搏,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待遇保障、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程序衔接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它的现世,6使关系国计民生的民生诉求上升为法律王国一员变为可能,依法治国进程加速推进。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6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人民性、民主性、自愿性的本质,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长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期待。《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体制;人民法院负有对其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国际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7三是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能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稳妥化解民间纠纷,从根基上维护社会长远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和人治的和谐统一。《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治性程度,并进而累积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它的执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人民调解法》制定颁布对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双重作用1、内在促进及表现该法颁布实施一年来,成效是显著的。经笔者对身边实例总结并加以统计,归纳为“555”,即:五大机制有裨益,五大执行有保障,五项规定重人权、保民生。(一)五大机制见长效8一是始终坚持高度自治。该法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不断开枝散叶、结出累累硕果的最大缘由。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该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指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村一级调解的组织覆盖、工作格局等进行了详尽阐明。三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该法详尽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的阶段,调解协议的履行、诉讼、执行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等程序和方式,实现了与走司法途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平稳结合。确保实际调解中规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恶意践踏调解资源的情形出现。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9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五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该法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人民法院应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的指导和管理格局。同时,原则性地确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政策扶持、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身保障和抚恤优待。(二)五大执行有保障村(居)民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基层覆盖)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政策鼓励)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法保障)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素质提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及时化解)(三)五项规定保护人权一是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有的放矢,绝不左右人的思想;二是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明确指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规范和执业操守;三是人民调解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此句一着重无偿,避免当事人尤其弱势一方怀有商10品经济心态,即使权利遭到侵害也不敢申请调解,二着重各类,只要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亦可和解),尽管上门要求调解。四是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以上叙述虽然不免较为原则,但起码从法律上给予承认,从付出劳动艰辛的承认,从高风险工种的工作性质上的承认;五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该条可避免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下岗心理”出现,而导致不敢放开手脚,害怕出事、怕担责,尤其临近任期届满人员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无所事事情形出现。2、桎梏作用及现实形态有位法学家说的好,永远不要迷信一部法律它的准确性和至高无上统治力。一如做学问一样,要有“敢于质疑”的态度和精神,这才是进步的表现。新生事物,要在执行和落实上体现出与时俱进的优势,否则必然要陷入“穿新鞋走老路”的尴尬境地。一部好的法律更要经得起历史,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人民调解法》归根到底,它的受众是涉及94万余个人民调解组织,508万余名人民调解员,触角延及广大11城乡的全国性庞大群体组织,真可谓“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人民调解法》实行一年来,根据作者身边的实践,一部“亮”法律仍显现出诸多与实际操作不相适、不相称的地方,有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统计出来,呈四大类型:该细反粗,过犹不及,丝毫未提,略微不适。一部法律最大价值在于它的感召力和持续影响力,这甚至大过它的强制执行力,必须要能作用于实践而又指导实践。细嚼这部《人民调解法》,却不乏粗细失当、该细却粗,有一言以避之嫌。一是针对当前各地调解体制混乱、责任不清状态,《人民调解法》未能明确责任。为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求,全国各地均成立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有的地方也称之为大调解协调中心),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一方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这三个调解之间的协调矛盾,实践中人民调解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行政调解归各职能部门或政府法建部门管,司法调解归人民法院管辖,为搞好这三个调解职能的协调,各地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将“调处中心”职能统一归口党委政法委,有的归口法制部门,有的归口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归口综治部门,形成了上下指导困难,部门间协调困难,最后是信访、司法、法制、综治各12说一词,各有一套人马和程序。原希夷在出台的《人民调解法》中以法律条文明确“矛盾调处中心”具体归口何部门管辖,行使何种职能,只可惜该文片语未提,形成管理真空。二是针对调解免费这个原则,《人民调解法》未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措施,难免有重实体轻程序,“居庙堂高不体恤下情”之嫌。目前的中国司法行政体制和机构设置决定了基层司法所只有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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