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珠江源都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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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珠江源都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城乡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曲靖市珠江源都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珠江源都市区规划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珠江源都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在曲靖市珠江源都市区规划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珠江源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用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第六条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出城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第八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建设用地规模第九条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⒈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珠江源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已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第十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以下简称《表4-1》)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二)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第十六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九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条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1、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一)、(二)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四)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3米;1、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一)、(二)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四)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第二十三条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六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二)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3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米。(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退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五)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高度小于24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七条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表5-1、表5-2规定。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三十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个,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以上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2个,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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