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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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3.4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表3.9.5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公用外门1.202.00户(套门)牌号0.902.00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起居室(厅)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702.00阳台门(单扇)0.702.00资料]合理设计住宅厨房卫生间住宅厨房卫生间是居住文明的重要体现。厨卫功能复杂,卫生安全要求严格,管道繁多,产品类别众多,技术条件高,必须以整体设计,整体配套的观念和方法,综合考虑操作轨迹、设备配置、管线排布、通风排气等要求,使其符合现代生活的模式。一、一般原则1、厨房、卫生间是居住文明的关键环节,应体现使用功能、设备设施等布置的合理、舒适、卫生和安全。2、应遵循整体设计的原则,综合考虑功能、设备、设施、管道、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要求,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各种设备、设施及管道之间应有良好的接口措施。3、各类设备、设施、管道及平面布置应遵守模数协调原则的规定,相互之间取得协调配合。4、各种设备设施的尺寸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人体工效学的要求。5、应积极选用整体配套的厨具洁具,给水排水、电气、排风排气等系统的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厨卫配套水平和科技含量,应大力提倡节能措施。6、应充分注意老年人、残疾人使用时的安全性。二、平面布置1、厨房应尽可能靠近住户人口或邻近楼梯和交通的部位,便于食品、菜蔬及垃圾的进出。2、厨房与餐厅应有便捷的联系,与起居厅共同组成室内的公共活动区。3、卫生间应尽可能靠近卧室区,不设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起居厅。当设两个卫生间时,其中一个可设于主卧室内,另一个应设在公共和私用均为方便的部位。4、厨卫应便于与集中管井联系,减少管线的安装长度。5、寒冷和严寒地区可设暗卫生间,温带和炎热地区宜设明卫生间,暗卫生间必须解决好通风排气问题。三、面积尺度1、厨房应接洗、切、烧、储的基本功能布置设备和家具,其操作面延长线不应小于2.1m,住宅性能认定标准则规定为2.4m、2.7m、3.0m(a、aa及aaa的要求),还应考虑放置冰箱位置。2、厨房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时,其中间净距不应小于0.9m。性能认定标准规定净宽不应小于1.8m、2.1m、2.1m。3、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0m2和5.0m2,性能认定标准规定不应小于5m2、6m2、7m2,餐室厨房面积不应小于8m2。4、厨房的布置以i型和l型为宜,应注意成套厨具尺寸选择,保证厨具安装合理。5、卫生间应满足浴、便、洗面化妆及洗涤等功能要求,可考虑适当分隔布置,卫生间应根据洁具不同布置而作出规定。性能认定标准规定一个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m2、4.5m2、4.5m2,二个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6m2、7m2、8m2。6、卫生间应能放置长1.5m浴盆或预留,单独设置的厕所净尺寸不应小于0.9m×1.2m。7、暗卫生间应设通风道位置。四、设备配置1、厨房应按洗、切、烧、储的基本功能要求,配置洗池台、操作台、灶台、搁置台、吊柜,冰箱入厨、灶台及其相应的排油烟机应避免安装在窗口位置。2、应设排油烟机及排风道,风道应满足顺畅、不串气、不传声的要求,亦可采用直排式,但应注意解决二次污染。3、热水器安装在厨房时,应留有安装的位置,要便于通风换气和管道安装。4、除顶部照明外,在主要操作面应配置局部照明,电器插座应不少于2组,应方便排油烟机及电气灶具等安装和使用。5、卫生间应满足浴、便、洗面化妆、洗涤四种功能要求,并适当分间,大套型宜设两个卫生间。6、卫生洁具应布置合理。洁具应为节水型,洗衣机位置应适当,并设有专用水嘴、地漏及电气插座。7、除顶部照明外,化妆洗面应配置局部照明,电器插座应不少于2组。8、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地热、或风能等新型能源的设施。五、管道要求1、各种竖向干管应集中设置在管井内,位置应便于连接和维修。2、应设水平管道区,厨房水平管一般设在厨具的后面或下方墙角处的空间,卫生间的应在本层内布置,或将楼板下沉,或采用管道墙,避免上下户因管道维修和渗漏而产生矛盾。3、采用远传计量或磁卡计量,减少因查表而出现不安全的事故。4、电路放设应分为照明和家电、排气装置两个回路,电表容量充足,并在浴室内安装漏电保护器。5、各种管道应综合排布,一次敷就,防止损坏装修和设备,避免相互干扰。六、室内装修1、厨卫墙面装修以便于清洁、卫生的瓷砖或不擦洗的涂料为主,地面以防滑材料为主。2、灯具以吸顶为主,照度应为5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已有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橱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吊柜wall-hung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3.2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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