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汇报人:罗爱东目录二、新旧法差异一、总体介绍三、计算实例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告别此前按月征收、按次征收的方式,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是第七次修正。7万多人参与、提交意见超过13万条。一、总体介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一)根本性突破是:首次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原:分类税制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二)加大了减税力度1、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2、虽然还是实行7档超额累计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尽管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个税改革的进程中实现了巨大的跨越,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此次草案出台较为仓促。一些条款内容还比较粗放,还需要在未来的配套中加以细化。预计十月底将出台实施细则(三)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新旧法差异居民认定:原法为一年,新法为183天。1、居民认定二、新旧法差异应税项目:旧法为11项,新法为9项。(1)将第2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第3项“企事业单位承包所得”合并为第5项“经营所得”。(2)将第11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删除。2、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旧法(11项)新法(9项)企事业单位承包所得151234劳务报酬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旧法(11项)新法(9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45678财产租赁所得7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旧法(11项)新法(9项)其他所得8991011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第五项所得称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称为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3、所得类型(旧法5类,新法3类)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4、计算期间旧法按月度,新法按年度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5、免税项目新增一些表述。1.免税项目增加退役金。2.新增和修改对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等的表述。3.修改了对其他免税所得范围的批准机关。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第四条第6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第7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第10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收入*(1-20%)(收入4000元以上)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综合所得=收入-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财产租赁所得=收入-800元(收入不超过4000元)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每次收入额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1-20%)收入*(1-20%)收入*(1-20%)*7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添加文本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标准有待明确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扣除:尚未明确项目和标准年金/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扣除项目及标准有待明确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目7、新增反避税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其他纳税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获得税收利益关联交易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推定分配8、新增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及使用等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9、纳税申报1.新增和调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规定。2.新增扣缴人向纳税人提供已扣税款情况的义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10、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缴纳方式:源泉扣缴或自行申报计算期间:按年计算,按月或按次预扣(缴)汇算清缴:次年3.1-6.301.新增和修改代扣代缴税金的表述(如预扣预缴等)2.新增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3.明确非居民纳税人不实行汇算清缴。11、涉税信息共享1、公安:纳税人身份2、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金融账户信息3、教育:子女教育、继续教育4、卫生、医疗保障:大病医疗5、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住房贷款利息6、民政:赡养老人1.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1.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1.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1.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12、新增条款1.新增第十五条:转让不动产、股权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完税凭证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2.新增第十五条:将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规定。新增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月所得额5000元旧法年应纳税额5340元新法年应纳税额3480元年减税1860元(-35%)三、计算实例(综合所得)月所得额10000元月所得额20000元旧法年应纳税额17940元新法年应纳税额9480元年减税8460元(-47%)旧法年应纳税额47940元新法年应纳税额31080元年减税16860元(-35%)年所得额50000元旧法年应纳税额6925元新法年应纳税额3500元年减税3425元(-49%)三、计算实例(经营所得)年所得额100000元年所得额300000元旧法年应纳税额20925元新法年应纳税额9500元年减税11425元(-54%)旧法年应纳税额90925元新法年应纳税额49500元年减税42425元(-47%)附:综合所得税率旧法工薪所得(月)税率新法综合所得(年)税率1不超过15003%不超过360003%21500-450010%36000-14400010%34500-900020%144000-30000020%49000-3500025%300000-42000025%535000-5500030%420000-66000030%655000-8000035%660000-96000035%7超过8000045%超过96000045%附:综合所得税率(含速算扣除数)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不超过2,9103023000-120002910-1101010210312000-2500011010-21410201410425000-3500021410-28910252660535000-5500028910-42910304410655000-8000042910-591603571607超过80000超过591604515160附:经营所得税率旧法工薪所得(月)税率新法综合所得(年)税率1不超过150005%不超过300005%215000-3000010%30000-9000010%330000-6000020%90000-30000020%460000-10000030%300000-50000030%5超过10000035%超过50000035%附:经营所得税率(含速算扣除数)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不超过2850050230000-9000028500-82500101500390000-30000082500-25050020105004300000-500000250500-39050030405005超过500000超过3905003565500附:个人所得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