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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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文号】电监市场[2004]13号【发布日期】2004-04-19【生效日期】2004-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监市场[2004]13号)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需要,《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已经编制完成(见附件),现印发试行。随着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深入和模拟运行的情况,我会将根据需要及时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会市场监管部。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1.总则1.1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a)本规则名称为《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b)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华东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c)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华东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d)本规则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和有关名词的详细解释,参见附件《华东电力市场名词解释》。1.2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华东电力市场一期运行(模拟运行先从月度竞争起步,技术支持系统完善后开展日前竞争。规则中部分内容暂缺,待规则刷新时补充)。(b)本规则所称华东电力市场,地理范围覆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以下简称四省一市)。(c)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在华东电力市场注册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四省一市的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1.3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目标(a)建设华东电力市场的总体目标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电力市场。(b)华东电力市场的建设分三期实施,分阶段目标如下:(1)一期目标:建立区域统一的电能交易平台,部分电量在华东电力市场平台统一竞争,有步骤地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建立华东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监管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电价制度,初步建立输配电电价体系,建立统一竞争、分区控制、区域和省(市)协调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2)二期目标:逐步增加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的范围,增加竞争电量的比例,增加电能交易品种,开展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双边交易,开展辅助服务和输电权交易,增加交易品种,完善电价管理和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建立统一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3)三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具备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电能金融合同交易,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华东电力市场。1.4制定本规则的原则(a)坚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保连续可靠供电的原则。(b)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c)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1.5框架结构(a)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2)安全运行;(3)市场管理;(4)双边合同;(5)月度竞价;(6)日前市场;(7)实时平衡;(8)辅助服务;(9)市场计量;(10)交易结算;(11)干预中止;(12)附则。1.6生效时间与效力(a)本规则是华东电力市场和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的基本规则,华东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制订的规章、规则、规程等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b)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c)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安全运行2.1概述(a)本章主要规定了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在市场规则下应遵守的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义务与职责,电力系统安全原则,电力输送限额的确定,系统调度运行,负荷预测,频率和省(市)际联络线控制,备用容量,电力系统同步规定,电压和无功功率管理,低频减载和拉、限电,检修计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遥控、遥调、监控和二次防护管理,数据信息的管理,运营通信设施和记录。(b)华东电力系统包括四省一市的发电厂、变电所、换流站、电力线路、其他电力设备和用户。华东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相互协作配合,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c)本章节所参照的各类相关规程如发生变更,以新生效的规程为准。本规则未提及的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仍参照《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相关规程文件执行。(d)华东电力系统内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管辖或许可的发输电设备的调度管理,根据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2.2职责2.2.1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a)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有关电力系统调度方面的规章制度,监视华东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2)编制和执行系统的运行方式;(3)监督和指挥全网频率和电压的调整工作,确保全网频率和各地区电压在合格范围内;(4)依据本规则及《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发电机组及负荷的调度;(5)编制网调管辖/许可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这些设备检修申请;凡下一级调度范围内设备检修影响全网安全的,应列入上一级调度的许可范围;(6)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7)协调和批准发电机组的检修计划;(8)确定所调度管辖设备的输送限额;(9)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下级调度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10)评估任何技术或运营方面的限制对电力系统运作的影响;(11)确定发电机组和负荷调度潜在的约束条件,评估约束对电力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造成的影响;(12)汇总全网发电机组事故备用容量和无功功率备用容量,确定全网备用容量要求,并进行评估,采取合理步骤使备用达到要求;(13)尽早向市场主体预报或通报严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的信息;当系统备用容量不足时,及时向市场主体通报这一信息;(14)将了解到的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而处理责任不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有关信息提交给其认为合适的市场主体;(15)利用辅助服务或其它有效方法来维护或恢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16)命令市场主体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维护或恢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17)指挥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和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的运行措施;在电力供应不足、重大事故或系统瓦解时,发布拉、限电命令;(18)研究所有可能出现的重、特大电力系统事故,制定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19)确保华东输电网的安全;(20)负责华东电网年度电力电能平衡;(21)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有权干预和暂停市场,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中止市场。2.2.2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a)各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指挥和监督下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负责所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所辖电力系统调度方面的规程制度,监视其运行状态;(2)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3)依据市场规则并考虑电力输送限额的制约,进行所辖电力系统范围内发电机组及负荷的调度;(4)监视电网频率,并使本省(市)区域控制误差(ACE)满足联络线控制要求;(5)监督和指挥所辖电力系统范围内电压的调整,确保各地区电压在合格范围内;(6)编制管辖/许可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这些设备检修申请。属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许可设备,需得到其许可;(7)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8)协调和批准管辖/许可范围内发电机组的检修计划,属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许可设备,需得到其许可;(9)确定所调度管辖输变电设备的输送限额,并协助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确定500kV和220kV输变电设备的输送限额组合;(10)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下级调度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11)评估任何技术或运营方面的限制对所辖电力系统运作的影响;(12)确定发电机组和负荷调度潜在的制约条件,评估制约对所辖电力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造成的影响;(13)监视所辖电力系统发电机组备用容量,当备用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及时汇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并根据调度指令采取合理步骤使备用达到要求;(14)尽早向有关市场成员预报或通报严重影响所辖电力系统安全的信息;(15)将了解到的严重威胁所辖电力系统安全而处理责任不在本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的有关信息提交给其认为合适的市场主体或汇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16)利用辅助服务或其它有效方法来保障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17)命令有关市场主体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维护或恢复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18)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指挥下,进行所辖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和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的运行措施;在电力供应不足、重大事故或系统瓦解时,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命令下或自行发布拉、限电命令;(19)研究所辖电力系统所有可能出现的重、特大电力系统事故,制定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20)确保与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相关华东主系统输电网和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2.2.3电网经营企业(a)电网经营企业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调度关系,服从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统一调度;(2)严格遵守华东电网和所在省(市)电网的调度规程和本市场规则;(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华东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4)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所辖的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5)电网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技术管理及运行维护;(6)由于电网事故导致发电企业主设备停运的,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相关发电企业共同参与事故分析、调查;(7)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化网络结构,充分发挥现有输、变、配电设备的输送能力;(8)电网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结构建设,提高输送能力,减少输送限制;(9)依据市场规则进行所辖电网范围内负荷需求侧管理。2.2.4发电企业(a)发电企业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调度关系,服从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所在省(市)的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的统一调度,当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所在省(市)的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的调度指令存在矛盾时,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调度指令为准;(2)严格遵守华东电网和所在省(市)电网的调度规程和相关《并网调度协议》;(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4)防止任何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所在省(市)的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备案;(5)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相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发电厂调度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并同时向所属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调度交易机构;(6)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所属调度交易机构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所属调度交易机构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7)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8)在未收到所属调度交易机构的实时调度指令时,应严格按照所属调度交易机构事先下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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