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年6月7日一、政策文件及其制订依据二、江苏省执行文件具体条文及解释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一、政策文件制定依据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说明:本条款对计价依据调整所适用的工程时间节点进行了划分。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3条对新老工程的划分。(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问题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但尚未开票的工程如何计取税金?答:属于老工程,可用简易计税方式,税金费率从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费率为征收率3%+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税金费率市区工程3%×(1+7%+3%+2%)=3.36%县镇工程3%×(1+5%+3%+2%)=3.30%乡村工程3%×(1+1%+3%+2%)=3.18%4月30日前已完工但尚未竣工结算的项目,且前期进度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已对部分支付已用营业税发票进行了支出输入记账,5月1日以后按“简易计税法”结算时税金如何处理?答:工程结算需要分为两部分,已经开具营业税票部分按营业税计,未开票部分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的税金费率计取。问题2:新老工程的划分为什么不是以发布招标文件日期,而是以合同开工日期?答:执行财税36号文的规定。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问题4:某工程项目,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确实在4月30日前已经开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答:按国税部门解释执行。黑龙江国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经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湖北国税,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如实际开工为2016年5月1日以前,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滞后办理,该类工程如何执行?答:处理原则同上。问题3:条文中的项目指的是某一工程项目整体,还是某一标段?如土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合同,但幕墙在2016年5月1日后才招投标。答:政策不明确。目前政策反馈,以工程项目整体合同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具体按税务部门解释。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造价=扣除进项税的税前工程造价+销项税额=除税工程造价×(1+11%)(部办公厅4号文)说明:附加税放入企业管理费中。(标准定额研究所会议纪要49号文)简易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应纳税额+附加税)=税前工程造价×(1+3.36%)(市区项目)(二)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含进项税)机械费(含进项税)管理费(含进项税)利润规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税率3.36%市区工程)一般计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扣除进项税)机械费(扣除进项税)管理费(扣除进项税)(含附加税)利润规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11%)问题1:该条款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理解?如果某综合楼工程,甲方只供应2个灯具,该工程算不算甲供工程?答: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该文件中没有限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比例。依据税务部门目前口头答复,可视作甲供工作,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问题2:简易计税的工程,材料单价按含税价还是除税价计入?对应的计价程序的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是否调整?答:简易计税的工程,相对于营业税模式,只有甲供材料、设备在税前扣除以及税金费率的不同,其他与营业税模式下的计价模式完全相同。详见154号文附件1第一.(二)条。简易计税费有关问题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说明:营业税模式下,以建筑产品的造价为对象进行计税。增值税模式下,按建筑产品的交易价格计税。解决实际交税问题。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费率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税金影响:甲供材料、设备用量问题(需要出补充规定)由于增值税模式下,甲供材料、设备在工程造价中为税前扣除。如果不对甲供材料、设备用量进行专门评标,甲供材料、设备实际用量控制会出现问题。原14规范执行文中的甲供材料、设备的扣款办法不再适用。(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税前扣除调整原则:价税分离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2、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3、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除税价格调整。调整表格见附件2、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发布)。4、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税金项目内,调整放入企业管理费中。(四)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计价依据调整序号材料单价组成扣减进项税额方法“一票制”材料材料原价、采保费按以下方法。1材料出厂原价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2采购及保管费不包含进项税额,按材料出厂原价的2%考虑。1、材料预算单价调整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单位税率材料单价出厂价采购及保管费平均税率含税单价除税单价含税原价除税原价含税除税(无抵扣项)101010100钢筋综合t17%40203447.353941.183368.5378.8278.8216.61%201010300冷轧带肋钢筋t17%43003687.464215.693603.1584.3184.3116.61%材料除税单价=出厂价除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钢筋除税单价=4020÷1.02÷1.17+(4020−4020÷1.02)=3447.35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一(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17%(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5.1农产品;(园林苗木)13%二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0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机械大修理)17%四提供交通运输业(材料、构件运输)、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机械、脚手架、模板租赁)17%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6%材料除税时适用的增值税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一小规模纳税人3%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3%免增增值税材料: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等。序号台班单价组成扣减进项税额方法1折旧费按17%扣减2大修费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3经常修理费考虑自修,不扣减。4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用一般按自行安拆考虑,不扣减。场外运输费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其中安拆占40%,场外运输占60%。5人工费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扣减。6燃料动力费水3%,其他柴油、汽油、电17%。7其他费用台班车船税费,为税收费用,不扣减。2、机械台班单价调整编码机械名称规格单位台班单价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它费用99010103自行式铲运机斗容量7m3台班含税1108.63188.2259.62159.77082*2.5=20554.93*9.03=496.020除税1001.76188.22/1.17=160.8759.62/1.17=50.96159.77020554.93*(9.03/1.1661)=54.93*7.74=425.160存在问题:1、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与市场实际租赁不同。2、营改增前,企业已购置机械,超出申报期的,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例:附件3中的机械台班除税价格计算3、管理费、利润费率调整调整原则:(1)以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取费基础时:(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具使用费)×新管理费率K=1-26.15%+26.15%÷(1+15.3%)=0.965(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具使用费)×新利润费率(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时:人工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新管理费率人工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新利润费率(费率不变)序号可扣减费用内容适用税率分析1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13%,其他一般为17%。2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除房屋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不予扣减外,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3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4检验试验费以接受试点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5现行企业管理费其他内容:不包含进项税额可视作增值税税率为“0”。企业管理费可扣减内容及费率标准我省费用定额测算中企业管理费综合可抵扣进项税率为=1/0.965-1=3.63%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施工机具费(含税)管理费(含税)规费(含税)利润营业税=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