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食安委办〔2013〕12号XX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XX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XX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XX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XX食安委办发〔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组织制定了《2013年XX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XX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2月日-2-抄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市CDC,市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区)卫生局、CDC。XX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2月日印发2013年XX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3-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2013年XX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2013年太原片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央补助2012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一)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研究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二)系统、连续地收集、整理、分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将信息及时上报和反馈,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三)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国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内容及范围(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在我市汾阳市、交城县、离石区、柳林县、石楼县、临县、岚县开展。按照《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由卫生、-4-商务、粮食、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完成。本方案第二部分对卫生系统承担的任务进行了安排,商务、粮食、质检、食药监局应根据省相应厅(局)的要求,制定年度监测实施方案,报市食办,并做好方案的落实。1.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2.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常规监测包括9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城市流动早餐相关微生物指标的监测。(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二类。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继续坚持“重点突出、全面开展”的原则。“重点突出”是指在全市设立孝义市、汾阳市、离石区为重点监测县区,选择3家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全面开展”是指重点监测县医院外的其它县及其它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也应按照要求上报,其处置、报告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2.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开展。三、监测方法(一)监测方法:见第二至第四部分。(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的有关要求1.监测点的定义。指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5-2.样品数量的确定和采样要求。各市样品数量应当不少于《2013年XX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市疾控应当根据生产和消费实际合理设计全年采样规划,避免集中采样。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四、工作职责(一)市级1、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1)根据XX省《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监测方案》。(2)健全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组织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协调各地监测机构和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各监测技术机构完成样品检测任务。(3)督促辖区相关技术机构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按季度收集本地相关部门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市级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省食安协办。(4)定期开展对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导。(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2.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1)参与制定本地《监测方案》。(2)协助监测机构和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在市食安办的组织下,充分利用本部门检验资源,协助各监测技术机构完成样品检测任务。(3)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本地食安办报送本部门的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6-(4)对接到的食品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排查和监管。(5)完成市食安办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3.市疾控中心(1)负责起草XX市《监测方案》和有关技术性文件,负责初审各县(市、区)《监测方案》。(2)负责开展卫生系统风险监测技术培训,并对各监测机构开展业务指导。(3)对辖区内各技术机构进行督导。(4)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信息及季度分析报告。(5)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采集、送样任务。(6)参与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时完成网络报告,审核辖区疾控机构网络报告事件。(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4.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作用,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城市社区和农村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局。(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二)县级1.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1)根据XX市《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监测方案》。县级方案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市疾控,经市疾控初审后报市-7-食安办。各县(市、区)方案在上级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实施。(2)健全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组织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协调各地监测机构和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各监测技术机构完成样品检测任务。(3)督促辖区相关技术机构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按季度收集本地相关部门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形成季度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9日前报市食安办。(4)定期开展对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导。(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2.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1)参与制定本地《监测方案》。(2)协助监测机构和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在市、县食安办的组织下,充分利用本部门检验资源,协助各监测技术机构完成样品检测任务。(3)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本地食安办报送本部门的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4)对接到的食品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排查和监管。(5)完成本地食安办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3.卫生系统各食品监测技术机构职责见方案第二章,各市、县卫生局、疾控中心、监测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职责见方案第三至四章。其余监测技术机构职责见本系统相关要求。五、监测结果报告及利用(一)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国家《201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XX省《监测方案》有关要求执行。-8-(二)卫生系统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向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平台、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数据汇总系统平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子系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子系统报告监测数据,具体报送要求和时限见方案第二至四章。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安办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涉及系统性、行业性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三)商务、质监、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监测数据按照省相应部门方案要求上报。各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监测数据,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本部门的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四)本《监测方案》仅用于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监测结果可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考。六、质量控制(一)严格执行《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二)加强对各县(市、区)《监测方案》的审核,提高方案的科学性。(三)各监测技术机构应将监测工作纳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四)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承担本部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培训。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五)卫生系统质量控制措施1.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监测和数据上报等培训;有关医疗机构对临床医生实施全员培训。2.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其中市级年度督导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100%;县级全年应对全县所有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督导一次。-9-3.市、县疾控中心不定期组织现场技术指导。4.医疗机构进行报告数据的自我审核,市、县疾控中心按照有关要求,逐级完成报告数据的审核。七、经费保障2013年XX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本地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设备购置费、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二部分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一、目的(一)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研究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本片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二)了解我市2013年食品中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研究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三)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二、工作职责(一)市食安办(卫生局)1、组织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审核辖区县(市、区)《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2、健全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协调相关部门-10-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各监测技术机构完成样品检测任务。3、督促辖区相关技术机构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按季度收集本地相关部门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市级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省食安协办。4、定期开展对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导。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二)市疾控中心1、起草《监测实施方案》、初审县(市、区)《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食品风险监测各项业务工作。2、开展本市风险监测技术培训,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定期收集、汇总全市食品监测检测信息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季度分析报告。4、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采集、送样任务。5、在市卫生局的领导组织下,定期对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督导。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三、监测点我市食品污染物及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