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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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第一节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类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收养法》、《民法总则》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有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权利。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享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比如赠与合同)区分意义:(1)当事人责任不同;(2)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3)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典型的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区分意义:要式合同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口有约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之间的区别。�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成立与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买卖合同有标的物;加工承揽合同没有标的物,其标的为:承揽人的行为)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中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不成立。二、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经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要约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2、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别:(1)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关于商业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3、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对话要约---了解为到达书面要约---进入受约人所控制的地方为到达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为到达(2)效力A.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B.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4、要约的撤回、撤销(1)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须在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注: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况:规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注:如果受要约人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可见,所谓“不可撤销”并非真的不能撤销,而只是可能为撤销付出代价。.(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生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①于承诺期间届满后到达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承诺的期限(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1)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例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①自“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签字或者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③《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3.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承诺的:①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接收承诺一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接收承诺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①双方约定了签订地点的:(a)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约定的地点与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新增加的规定,目的在于方式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合同的实际地点来规避我国法院的管辖和规避我国法律的适用。例如:甲与乙约定在北京签订合同,但实际在纽约签订该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地点应当认定为“Beijing”,而不“NY”。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签订地点的:(a)双方会签的,以会签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双方异地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③给另一方信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a)缔约费用及利息。(b)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子: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此例中:①自然人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乙交付金钱后借款合同成立,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不讲实话,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③甲善意相信借款合同将会成立,并因此信赖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盖房遥遥无期,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④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甲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不要随意的承诺别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共4种类型)1、有效的合同;2、无效的合同;3、效力待定的合同;4、可撤销的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对合同的当事人甚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实现。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4.合同形式、程序符合规定。.(一)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法律特征:(1)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追认---合同有效;不予追认---合同无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追认.((二)可撤销的合同(共四种情形)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三)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二)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法61条: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合同法62条:(始终是在最后出现的)1.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标的a货币------送钱上门b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c其他------上门取货或送货上门4.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二)合同订立后价格变动的处理办法:(前提: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1)准时交货的:按交付时价格计价;(2)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新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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