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历次考试分析:本章也是重要的一章,一般占卷面成绩的10%,主要通过名词解释考基本概念和原理。或者会通过案例考核对合同有无抗辨权的判断!应对办法:重点记忆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通过案例掌握“撤销权”和“代位权”。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二、合同履行的条件1、合同有效2、标的可能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原则的涵义二、合同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所以全面履行的要求是正确而适当地履行。主要在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地点、期限、方式履行。包括实际履行,不允许代偿履行。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例外: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再必要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履行原则三、我国合同履行原则的变迁及其原因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订立补充协议;2、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请看作业册的案例讨论P13、适用合同法的补救规则:P116(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Ex: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协议的,则()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B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C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D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AEx: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Case: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合同法第63条规定,体现对有过错人的惩罚,对无过错人的保护。上述案件的结果:(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甲乙丙(第三人)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甲乙丙(第三人)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涵义: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包括: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Case:2002年10月,山东昌盛水果批发站与江苏泰达食品公司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合同。双方约定:泰达食品公司向昌盛水果批发站购买红富士苹果500吨,总价款为50万元在,该公司先向昌盛水果批发站预付货款10万元,由昌盛水果批发站于12月30日前将货物运到泰达食品公司指定的货运站,验收合格后,泰达食品公司将剩余的40万元货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订立后,泰达食品公司预付了10万元,昌盛水果批发站如约于12月25日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泰达食品公司验收合格后,因货物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泰达食品公司仍未筹齐货款,昌盛水果批发站怕苹果腐烂就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泰达食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泰达食品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昌盛水果批发站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昌盛水果批发站则辩称:我方己完全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原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我方因此而遭受的运费损失1.8万元。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泰达食品公司支付剩余40万元货款之前,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昌盛水果批发站的行为是合法的,泰达食品公司对昌盛水果批发站主张违约没有法律依据。在昌盛水果批发站交货一周后,泰达食品公司仍未履行合同。因苹果属于易腐烂物品,昌盛水果批发站为避免损失扩大将货物运走另卖,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泰达食品公司承担,泰达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昌盛水果批发站1.8万元的运费损失,昌盛水果批发站应当将10万元的预付款返还给泰达食品公司。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需要具备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双方债务权均已届清偿期;3.须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或给付不合要求;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Case:王某于2002年年初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选择了按工期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2002年1月合同签订时首付价款的10%,5月建筑结构达到50%时支付价款的30%,11月建筑结构封顶时支付价款的30%,封顶后2个月内支付价款的20%,入住时支付尾款。”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王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此项目在5月时建筑结构没有达到50%,所以从5月开始,王某就未付房价款。直到11月,按规定工程应当封顶,可实际上离合同中标明的“建筑结构封顶”仍有一定差距。由于王某未付款,开发商多次催款。王某称:“你们的楼房没有按照约定建造,是你们先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我拒绝交付房款。”而开发商则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王某没有支付到期价款已达全部价款的1/5,应当支付全部价款,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开发商以王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审理结果认为:开发商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其在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王某人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开发商称王某没有支付到期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而要求王某支付全部价款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王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必然结果是使合同暂时中止履行,由此引起的合同迟延履行王某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不存在违约情形,开发商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三、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需要具备的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违约Case:华达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公司董事会遂决定将该机床转让。2002年7月,华达公司与兴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华达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至31日之间交货,兴发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在交货日期到来时,华达公司发现兴发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存在。在掌握了足够证据的基础上,华达公司通知兴发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兴发公司提供担保,遭到了兴发公司的拒绝。又过了1个月,华达公司发现兴发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且一直没有提供担保,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兴发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兴发公司确实存在着经营状况恶化的现象,现己停产歇业,并以虚假投资的形式将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为由解除合同,能否履行合同只有在履行期到来后才能确定,因此,华达公司应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华达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其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华达公司发现兴发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存在。华达公司要求兴发公司提货担保遭到了拒绝,且兴发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华达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答案应是第二种观点。Case: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Case:学校与服装厂签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作校服1000套,双方约定开学前5天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酬金。服装厂拒绝了学校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问谁有理?如何举证。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当事人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它仅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中止履行恢复履行解除合同第五节合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的涵义合同的保全是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