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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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农),男,1955年6月23曰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所汤家岭社区汤家岭责任区八一西路110号附18栋1门3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耀文,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农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建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曰在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有仁、代理检察员颜丽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张耀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199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建农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副厅長的职务便利,在经营罚没车、高速公路施救、车辆上牌、承揽工程、招录干警、案件处理、治安环境治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2与其妻陈玲共同收受王建毅、颜自力、罗海波、兰丹、车雄伟等人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所送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997.29万元,其中单独收受975.46万元,与陈玲共同收受21.83万元。二、贪污。1996年至1997年,杨建农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单独贪污公款193万元;违规在行财处设立小金库,伙同龚卫平、熊金莲贪污公款2次计78.6万元。以上共计271.6万元,其中杨建农个人实得219.2万元。三、挪用公款。1996年至1997年,杨建农利用担任省公安厅行财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5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1998年,杨建农利用担任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炒股。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人杨建农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杨建农的受贿赃款997.19万元、贪污赃款219.2万元,合计1216.4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杨建农上诉提出:(一)关于受贿。1、一审判决认定我收受王建毅的104万元中,除24万元(含人情往来〕基本属实外,其佘50万元的口供是办案人员在“两规”时刑讯逼供所致,该5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另在王建毅炒股账户里的30万元,是两人共同出资用于炒股,不是受贿。2、原判认定2008年8月的一天我收受颜自力60万元的证据相互矛盾,该3事实不存在;1999年、2001年、2002年春节颜自力3次送给我的1.5万元属于人情往来,不是受贿。3、曹修文于2000年、2001年、2002年3次春节期间所送红包1.5万元应当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2006年、2009年、2010年我3次接受曹修文红包,每年只有1万元,不是2万元;我没有收受过曹修文4000元美金,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致。4、兰丹送给我妻子陈玲的100万元港币是刘桂华给陈玲的洗码费,与阮正义、严功浩的请托没有关系,不是阮正义、严功浩通过兰丹送给我的贿赂。5、认定我与陈玲共同收受谭小玲1万美元的证据不足。6、认定彭潮通过陈玲送给我10万元港币的证据不足。7、我将郑益清送给我的价值11万佘元的相机镜头、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等物上交给了单位使用,不构成受贿。8、我只在2009年春节前收受郭怀安5万元和劳力士手表1块,事后我要郭怀安拿回去,但是郭怀安没有来拿,没有收受郭怀安贿赂的故意,我也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为郭怀安谋取任何利益,这5万元现金和1块劳力士手表不构成受贿;2009年春节后我没有见过郭怀安,没有收受他于2009年3月、2009年端午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4次所送13万元。9、一审判决认定我从宏天公司优惠购买门面的行为构成受贿不能成立。理由是:〔1〕李晓葵给长沙市规划局局长罗利克打招呼,为宏天公司谋取调整容积率方面的利益,我既不构成普通受贿,也不构成间接受贿。原判认定我受车雄伟请托,向雨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其在协助维护建设环境秩序、瑞宁花园自主派遣保安等方面给予关照,红橡湾项目经营酒吧答应帮忙,借警车牌照帮忙不受查处等等,都是办案人员逼迫我做的虚假口供,即使真有这些事情,也是虚假推托之言,我没有向车雄伟提供过实质性帮4助。指控和认定我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我是向车雄伟说过宏天花园可以设置警务室,但是不是车雄伟的请托,只是我的建议,与法律上的接受请托和谋取利益没有联系。(4)一审判决认定我利用职务之便为车雄伟、宏天公司谋取在借用“湘00430警”警牌方面的利益的证据不足。〔5〉认定我答应为车雄伟在红橡湾项目中建酒吧给予关照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为车雄伟谋取利益不当。鉴定机构对涉案门面的鉴定价值高于市场实际价格,申请重新鉴定。10、安达为我儿子杨多购买摄影器材支付了1万佘元,为公安厅摄影协会购买照相器材支付3万佘元,为公安厅摄影协会购买的摄影器材我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过,与我无关,不能认定为我受贿;安达花19万余元买台相机送给我,是基于拜我为师,且我将自己的相机与他进行了等价交换,我在被双规前巳将相机退给了安达,所以不构成受贿。(二)关于贪污。一审认定我单独贪污193万元、伙同龚卫平、熊金莲贪污78万佘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构成食污罪。(三)关于挪用公款。(1)一审认定我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炒股不能成立。(2)一审认定我个人决定挪用公款500万元给金鹰典当行使用不能成立。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杨建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关于受贿。1、王建毅以自己名义开户存入30万元给杨建农炒股,是属于王建毅出资,杨建农操作,利润均分的合作炒股行为,一审认定杨建农构成受贿不能成立。2、认定颜自力欲与他人合伙经营电玩城变相赌博而送给陈玲60万元,陈玲告诉了杨建农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认定;颜自力在1999年、2001年、2002年春节期间送给杨建农的1.5万元,发生在颜请托杨建农为其谋取利5益前,且在春节期间,属于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不当。3、曹修文在2000年、2001年、2002年春节期间送给杨建农的1.5万元,发生在曹请托杨建农为其谋取利益前,且在春节期间,属于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不当。4、兰丹送给陈玲的100万元港币是洗码费,认定为杨建农收受的贿赂的证据相互矛盾。5、认定杨建农与陈玲共同收受谭小玲1万美元的证据不足。6、认定杨建农于2008年6月通过陈玲收受彭潮10万元港币,因证据间有矛盾而证据不足。7、杨建农将郑益清所送11万元财物上交给了单位,一审认定杨建农构成受贿不当。8、一宙认定杨建农收受郭怀安所送现金13万元和劳力士手表1块,不能成立。9、一审认定杨建农从车雄伟的宏天公司打折购买门面的行为构成受贿,不能成立。10、一审认定杨建农收受并欲非法占有安达所送价值18.8万元的相机,不能成立;杨建农为摄影协会购买照相器材让安达支付4万佘元的行为,一审认定为杨建农受贿不能成立。(二〕关于贪污。一审认定杨建农单独贪污193万元、伙同龚卫平、熊金莲贪污78万佘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关于挪用公款。一审认定杨建农要求李晓葵、袁扬分别借给陈玲50万元、100万元炒股构成挪用公款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杨建农挪用公款500万元给金鹰典当行使用,不能成立。(四)一审宣判后,杨建农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4987佘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文昌的犯罪情节、体貌特征、经常出入场所等情况,后公安机关在杨建农提供的场所将李文昌抓获。根据李文昌的犯罪事实,李文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杨建农属于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6出庭检察人员当庭提出:(一)关于受贿。1、证明杨建农收受王建毅50万元和30万元用于妙股的事实有行贿人王建毅的证言、被告人杨建农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明,且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均未反映对杨建农讯问时存在逼供或者强迫签字的情形,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建毅所送50万元系刑讯逼供,强迫签字所致,认定王建毅所送30万元用于炒股不是事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农的供述和陈玲的证言是逼、诱供所致,杨建农通过陈玲收受颜自力60万元有证人陈玲、颜自力、张斓的证言,书证和上诉人杨建农的供述证明,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建农通过陈玲收受颜自力60万元的事实不当,系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颜自力多次向杨建农提出过具体请托事项,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颜自力在1999年、2001年、2002年春节期间送给杨建农的1.5万元是人情往来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3、认定2006年、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时收受曹修文2万元人民币及收受曹修文美元2000元的事实,有曹修文、陈玲、王迪生、何怀贤的证言和杨建农的供述证明,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建农没有收过曹修文2000元美元,2006年、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时只收受曹修文1万元人民币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曹修文对杨建农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2000年至2002年曹修文在春节期间所送红包应该认定为人情往来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4、证人严功浩、兰丹、刘桂华、陈玲的证言和杨建农的供述证明严功浩、阮正义是为事后有求于杨建农而以洗码费的名义送给杨建农100万元港币,且向杨建农明确提出以后有生意需要杨建农关照,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阮正义、严功浩通过兰丹7所送100万元港币是洗码费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5、证人谭小玲、陈玲的证言和杨建衣的供述证明2009年6月谭小玲通过陈玲送给了杨建农1万美元,且谭小玲因请托于杨建农而送钱行贿的针对性强,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杨建农收受谭小玲1万美元的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6、认定彭潮通过陈玲送给杨建农港币10万元的事实有彭潮、陈玲的证言以及杨建农的供述证明,且有张悍马、谭值军等人的证言及出入境记录佐证,彭潮的证言与陈玲的证言、杨建农的供述基本相符,部分细节不完全一致符合一般人的记忆规律,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彭潮通过陈玲送给杨建农10万元港币的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7、杨建农将收受郑益清所送价值11万余元的财物予以使用、支配,收受后如何处置不影响该事实成为受贿性质的认定,且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农已将上述财物退还给单位相关人员,故杨建农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建农已将收受郑益清的11万佘元财物上交了单位,认定为受贿不当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8、认定杨建农收受郭怀安13万元现金和1块劳力士手表的事实有郭怀安、陈玲的证言以及杨建农的供述证明,且杨建农将收受的手表转送给杨建福,故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郭怀安送给杨建农13万元和1块手表不是事实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9、杨建农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建农从宏天公司优惠购买门面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①杨建农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杨建农在车雄伟开发瑞宁花园初期就承诺在开发过程中帮忙,后又同意王舒平借警车给车雄伟使用,为车雄伟下属嫖娼被查处打招呼,为保障车雄伟公司的建设环境等问题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领导打招呼,安排下属给规划部门负责人联系要求8关照车雄伟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容积率,以及承诺在车雄伟以后经营红橡湾酒吧项项目上给予支持等。②杨建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门面的方式收受了车雄伟540佘万元的贿赂。③车雄伟送给杨建农540余万元与杨建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④杨建农通过李晓葵给罗利克打招呼,虽然李晓葵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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