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孙春日、沈英淑【内容摘要】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始于清代,经民国、伪满、解放战争时期,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后成为我国公民。在这一过程中,朝鲜族人民与其他民族一道,在开发东北边疆和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患难与共,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和不可分割的关系。朝鲜族人民不断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逐步发展成为当之无愧的我国56个民族之一。【关键词】朝鲜族;中华民族大家庭;历史过程【作者简介】孙春日,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沈英淑,辽宁朝鲜族师范学校教导处主任。我国朝鲜族不是土著民族,而是从朝鲜半岛迁移而来的跨境民族。19世纪中叶以后,朝鲜贫苦农民不堪忍受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压榨和饥馑之苦,大批迁入我国东北,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朝鲜族迁居我国东北后,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开发和建设东北边疆和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与东北各族人民共患难,同命运,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和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不断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终于发展成为中国56个民族之一。正确理解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不仅有利于加强朝鲜族的爱国观教育,也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本文拟分清、民国、伪满和解放战争四个历史时期,以东北朝鲜族国籍问题为基本线索,考察我国朝鲜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历史轨迹。一、清代朝鲜族“薙发易服”与编入华籍在我国朝鲜族历史上,清政府对迁居东北地区的朝鲜族实施“薙发易服”、“领照纳租”政策,是朝鲜族编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起点。尽管当时“薙发易服”者并非占很大比例,但是,这一政策意味着移居我国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从此在中国取得了合法地位。①朝鲜族大量迁居我国东北,始于19世纪后半期。19世纪六七十年代,朝鲜北部发生前所未有的自然灾害,民不聊生,生灵涂炭。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朝鲜灾民,为了生计,非法越境迁居图们江、鸭绿江以北的我国境内,且其人数日众。1881年,朝鲜灾民越居江北开垦的状况,被珲春边荒事务候选府李金镛奉命踏查图们江北荒芜地时发现。当时朝鲜族已开垦“熟地二千垧”,还具有“朝鲜咸镜道刺史发给执照,分段注册”[1]。吉林将军铭安和吴大澄认为事态严重,有必要从速处理。但是,朝鲜灾民所垦之地丛山阻隔,为清官足迹所不到,而朝鲜垦民在此拓垦多年,人数又过数千,如悉数遣回,实非易事。加上此时清朝亦推动移民实边政策。于是,同年10月铭、吴上奏,对越垦的朝鲜边民“准其领照纳租”,并“查明户籍,分归珲春暨敦化县管辖”,还要求废除图们江流域的禁山围场旧令,推行移民实边政策。铭、吴之奏得到清廷准允。然而,朝鲜国王对此甚为不满,主张刷还朝鲜族。因为,如依清朝处置办法,无异鼓励朝鲜人越垦,不数年朝鲜北邑诸道将十室九空。就朝鲜政府而言,既失其税,又失其民,两者皆落空。遂要求清朝于1883年将朝鲜人一律刷还本国。清朝亦答应朝鲜国王的请求。不过,鉴于朝鲜族过多,一时难以立即全部刷还,清政府将放宽时间,“准其于一年悉数收回,以示体恤”。[2](P37)尽管如此,朝鲜族已越垦多年,不愿舍弃,到期了不愿归还本国,朝鲜政府刷还政策因而无果。清朝认为,若朝鲜族继续垦殖东北,他们应服从中国政教,要求朝鲜族“薙发易服”,“与华民一律编籍为氓,垦地按年纳租”。[3]从此,朝鲜族若“薙发易服”,即为中国之民,清政府对其同中国之民一律相待。当然,起初被编入华籍者并不多。有人估计,1890年代前期,愿归化者约有朝鲜族总数的15%,其后因清朝官方以去留要挟,入华籍之朝鲜族方升至50-60%,②但这有过高估计之嫌。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企图侵占朝鲜与中国东北地区。1905年11月,日本与朝鲜签订《乙巳保护条约》,日本成为朝鲜的“保护国”,并宣布朝鲜在外国的利益及东北朝鲜人均受日本的“保护”。1907年日本在未获清政府允准的情况之下在龙井非法设立“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公开干涉中国内政。从此,围绕“朝鲜人问题”中日间的矛盾和冲突与日俱增。面对这种局势,1907年清政府派时任陆军部监督的吴禄贞密往延吉,测绘界图,广搜证据,与日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吴在延吉期间,调查边情,安抚居民,加强对朝鲜族的“薙发易服”与征税。针对日人在延吉以“保护”朝鲜人之名干涉内政,吴主张,凡领有土地的朝鲜族,一律作为归化人,其原有的国籍,应即声明作废。他认为,中国国籍向无定法,唯有薙发可作证据。朝鲜族薙易受惠,入租纳课,一切与华人无异,日人根本无过问之理。再则,今后凡领有土地的朝鲜族,应归中国地方管理,而不愿者,将收回田地。他同时要求在越垦地方出资购地的朝鲜族,一律服从中国法律,而不许日人从中干预。[4]清政府与日斗争中,深知一国无成文的“国籍法”,只靠“薙发易服”,很难明确归化人。于是,1909年参照各国国籍法,制定了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人,包括对朝鲜族入籍均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国籍法后不久,1909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简称《间岛协约》)。在《间岛协约》上,清政府再次重申中国允准朝鲜人在图们江北垦地居住,并与中国人一律相待,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人相同。可以说,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朝鲜族的土地所有权。然而,由于《间岛协约》表意不明确,甚至有些含糊,为后来的中日纷争埋下了伏笔。其纷争的焦点是,中国政府主张,并不是所有江北的朝鲜族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只限于归化朝鲜人,日本即主张,所有江北的朝鲜人应享有土地所有权。中国政府的主张,显然把入籍与土地所有权联结起来,用意在于要彻底断绝朝鲜族与日本的关系,以确保对江北朝鲜族的管辖权。二、民国时期中日对朝鲜族“国籍问题”之纷争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政府为把朝鲜族编入华籍,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中国政府早已看破日帝借用朝鲜族在东北扩大势力范围的野心,对朝鲜族的土地所有权作了种种限制。其中,最有力的措施是,把朝鲜族的“归化入籍”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以促进朝鲜族归化入籍,让朝鲜族早日脱离与日本的关系。中国政府首先废除了1909年清朝制定的国籍法,先后分三次修订颁布民国国籍法。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1914年《中华民国修订国籍法》和1929年的《中国国籍法》等,尽管在内容上大同小异,但是有些条款有重大变化。此外,1917年为朝鲜族入籍专门制定了《垦民入籍简章》。《垦民入籍简章》,是依据1914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对朝鲜族办理入籍手续和有关入籍后应享受的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垦民入籍章程》第二条规定:“垦民的入籍必须由本人自由申请,一起入籍的,除妻子以外,一个人不能代表其他人申请入籍,一起入籍的子女,如果年龄20岁以上则应单独申请入籍”。第三条对申请的方法规定:“凡申请入籍的垦民,应交付详细的简历书和保证书并由县公署保管。此外,保证书必须由在本县居住的公民两人以上做担保。”第四条对入籍手续的指导方法规定:“凡申请入籍的垦民,必须请求各地的警察长或各学校校长指导。各地警察长和学校校长不得拒绝他们的请求。”第六条对颁发入籍证明书规定:“凡对被批准入籍的垦民,先由县公署颁发临时执照,等到内务部所发的执照下发以后,重新更换”。[5](P9)民国政府为把“归化入籍”政策付诸实施,也采取多种办法,甚至不惜派人到朝鲜族居住区强令他们归化。1930年8月,和龙县总社长兼农务会长陈天章,受和龙县长之令,派几十名军警以威胁的手段,办完朝鲜族归化手续。对已入籍的朝鲜族,也进行严格的管理,并规定了如下几项要求。第一,必须脱离朝鲜人民会,在朝鲜人民会担任职务者必须辞职。第二,尽早脱离日本国籍。第三,拒绝交纳朝鲜人民会会费等。[5](P9)民国政府还把朝鲜族“归化入籍”与土地所有权连结起来,令非归化者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1924年6月,在珲春县下达的《关于没收非归化者土地》的一文中明确指出,如果非归化者利用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绝不承认其土地管理权和地上权,并无条件地没收其土地。[6](P206)1926年延吉道尹下令,第一,如果发现非归化者以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应令其立即办理归化手续,若不办理归化手续,由官府没收其土地。第二,本令发布之后,如果归化者继续让非归化者用自己的名义购买土地,按有关规定将进行严惩。第三,本令发布之后,废除非归化者典地的惯例等。[6](P207)日帝为了与民国政府实施的朝鲜族入籍政策相对抗,对东北朝鲜族强制推行所谓“双重国籍”政策。日本提出的所谓东北朝鲜族“双重国籍”问题,实际上是中日两国间在如何看待“归化朝鲜人问题”上而引起的争论。中国政府认为,既然朝鲜族归化入籍,应把他们视作中国人。然而,日本不同意这种看法,诡辩说,在朝鲜统监府时代有不许朝鲜人脱离朝鲜国籍之令,因此,东北朝鲜人即使归化中国,日本仍然把他们视作“日本国臣民”,对其享有管辖权。这就是导致中日两国争论东北朝鲜人“双重国籍”问题的根本原因。这里日本所说的所谓不许朝鲜人脱离朝鲜国籍之令,是指1908年朝鲜政府颁布的一条训令。1910年“日韩合并”以前,朝鲜同其他所有封建王朝一样,朝鲜百姓只对封建王朝有绝对忠诚的义务,根本无脱离国籍之权力。1905年日本在朝鲜设立“朝鲜统监府”之后,针对当时许多朝鲜人纷纷加入外国国籍的状况,1908年5月28日,以朝鲜内部大臣任善准的名义颁布第240号令,重申:“我国不承认我国人丧失国籍。近来有些人称归化外国已丧失我国籍。但是这些人依然具有我国籍,在我国领土内应完全服从我国之权”。[7]这是日本提出朝鲜族不许加入中国国籍的唯一依据。但是,这条训令在当时朝鲜政府的官报、统监府公报上根本不见转载,只有在朝鲜发行的日文报纸或在日本国内发行的一些报纸上有所报道,一般朝鲜百姓根本不知这一条训令。③日本首次提出朝鲜族的双重国籍问题,是1907年在龙井非法设立“朝鲜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后,针对当时延边已有很多朝鲜族“薙发易服”,登录清朝户口的状况,提出调查朝鲜族“户口”开始。调查朝鲜族“户口”成了派出所的首当其冲的任务。派出所在这次“户口调查”中,向清朝提出有关朝鲜族“双重国籍”问题,说:“如果韩人迫于清朝官宪的压力违心地薙发易服,仍作为未丧失韩国国籍”[8],借此朝鲜族不许脱离朝鲜国籍。1910年“日韩合并”后,日本更是肆无忌惮地干涉朝鲜族的国籍问题,把朝鲜族说成“帝国臣民”。尤其,1915年5月,中日签订《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条约》(简称《满蒙条约》)后,两国间围绕朝鲜族的国籍问题展开了一场更激烈的争论。1916年8月3日,日本驻北京代理公使小幡西吉在发给中国外务部长的公文中,公开指责“间岛”的中国地方政府给朝鲜族发放归化许可证,并指出,日本不会承认朝鲜族脱离国籍。他还说,中国国籍法也明确规定,把“丧失本国国籍”作为归化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中国政府不顾“法律上极其明白的问题”,劝告朝鲜族归化并发放许可证,这是“无视帝国政府的意见”的行为。小幡还以严厉的词句威胁说:“如果贵国政府不顾帝国政府的一再抗议,继续让在留朝鲜人归化,帝国政府把这些朝鲜人依然视作帝国臣民。如果将来事态扩大,对两国国交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④其实,日帝的这种主张有自相矛盾之处。即他们一再主张朝鲜族变成了“帝国臣民”,具有日本国籍,但是,1899年制定的日本国籍法却始终不用于朝鲜人。日本国籍法规定,如果日本人入他国国籍,会自动丧失日本国籍。那么,日本政府为什么不把日本国籍法用于朝鲜人呢?对此,朝鲜总督府外事课解释说:一是为了取缔“在满不逞鲜人”,不能承认朝鲜人取得中国国籍;二是如果解决土地商租权问题,没有必要从速解决归化问题;三是如果正式承认归化中国,必然会促使大多数朝鲜人脱离日本国籍,这将对帝国在大陆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四是归化朝鲜人在中国受不公平待遇,因此即使归化,朝鲜人的处境并不一定得到改善等。[9]尽管日帝以冠冕堂皇之词为其归化政策辩护,但是中国政府看破日本不承认朝鲜族归化的险恶用心,严正地指出,东北朝鲜族既然归化中国,应认其为“中国民”,并指责日本国籍政策的不合理性。因为,日本承认旅居俄国的朝鲜人归化,却不承认东北朝鲜人归化,这是极不合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