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票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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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持票人权利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持票人权利构成,直接、客观、正确地判断具体案件中票据权利效力,有利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正是基于此,本文对流通票据法中的持票人权利作以下探讨。一、持票人权利的概念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一)、持票人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英美票据法对持票人均有专门规定。《英国票据法》第第2条规定,持票人是指占有汇票或本票之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而合法持票人是指取得票据的票面是完整合格的持标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来人”是指占有来人汇票或来人本票之人.为了明晰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英国票据法在“汇票的约因”一章中,将持票人区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分为三类:正当持票人、对价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在第三章“持票人的权利”中,将持票人区分为基本的两类: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也专章规定了“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明确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但实际蕴含了不同类型的持票人,可见我国《票据法》上的持票人概念为一般意义上的持票人,即票据发行流通之后,现实地持有票据的人。学理上,持票人通常是指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受让票据的人。本文所探讨的持票人是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以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而受票据法、民法保护而享有票据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基础关系权利。(二)、持票人权利持票人权利的概念早在1882年《英国票据法》就已被提出,该法第39条专门作出了“持票人权利与权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至今尚未提出持票人权利的概念,但在票据诉讼当中,不乏涉及持票人权利之纠纷,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也亟待完善的持票人权利体系来指导审判实践。票据法案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流转,不可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避免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与票据有关,但却属非票据法上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即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基于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复本交付请求权。就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言,存在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依我国民法之规定享有相应普通民事权利。由此,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涉及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但并不是说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的全部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如,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是持票人权利。这种持票人与英美票据法中规定的正当持票人的地位是基本相同的,因而本文所认定的持票人权利为正当持票人的综合性权利,是一种广义上的持票人所拥有的持票人权利。鉴于持票人的票据基础权利更多地由民法所调整,本文不再深入研究,而是集中论述持票人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另外,本文着重以持票人为切入点,探究持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票人之权利,而就与之相对应的持票人义务本文不作论述。(三)、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本文所主张的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集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而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的主体不同持票人权利的主体是流通票据中的现实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人,而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非同一概念。2、权利的范围不同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以及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而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仅为持票人权利中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权利只涵盖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有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一切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是凭票据行使的,能够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无须票据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持票人权利兼具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因而其权利的实现也兼具票据法及民法的权利实现方式之特点。4、权利的性质不同持票人权利作为持票人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兼具所有权,债权性质,并且持票人享有的债权不仅是票据法上的,而且还涵盖普通民法,它的标的可以是票据本身,也可以是有关票据之行为;而票据权利仅具债权性质,它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它又不同于普通金钱债权。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二、持票人权利的取得方式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但是毕竟不能等同于货币,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持有票据不等于享有票据,持票人的权利首先与该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持票人只有正当地取得并持有票据、正当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地进行票据行为、相关的民事行为,才可享有和行使完整的持票人权利。本文通过对票据的取得和持票人权利的完整、合法及其有效性的研究,认为持票人通常须基于以下情形取得持票人权利:(一)、因发行而取得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设立是基于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发票行为时,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其实质是取得了持票人权利。(二)、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背书转让成为持票人取得其票据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持票人从出票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合法所有权人手中,经过票据转让的法定形式——背书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一系列相应权利。(三)、因清偿而取得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称为清偿票据债务。因清偿票据债务,清偿人可以代位原持票人而成为新的持票人,从而取得原持票人权利。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四)、因不获付款或承兑而取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之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就是说,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或承兑被拒绝时,即获得持票人权利的追索权。(五)、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取得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此规定。三、持票人权利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的持票人权利,涵盖一系列综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性因素,即持票人(主体)、票据本身(客体)、持票人在票据整个流转过程中相关的民商事行为(行为),包括其票据行为、票据法上行为、以及其他票据基础关系上的民事行为。结合我国票据法的基本规定,本文认为,构成持票人权利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持票人应当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票据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也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具有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行为人,亦应认定也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票据行为能力人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票据行为,但该票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其他有票据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二)、所持票据应当完整合法有效所谓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主要是指票面完整,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完备,未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票据。如果票据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乏记载,必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我国《票据法》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应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或不得记载事项的载入均会破坏票据本身的完整合法有效性。同时,这些应记载事项的也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如果票据内容不确定,票据也就当然无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三)、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善意地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其票据权利,原票据权利人无论丧失票据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各国票据法与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在解决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冲突时,一般确认善意持票人拥有票据权利,而不再认可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即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日本票据法第16条规定,汇票占有人依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时,视为合法的持票人。不问因何事由,有丧失汇票占有者时,持票人如能依前项规定证明其权利,则不负返还义务。但是,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英国票据法第29条、德国票据法第16条、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均作了类似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有哪些内容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我必须接受吗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横过公路被车撞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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