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一、辩护的概念1、辩护活动2、辩护权3、辩护职能4、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二、辩护制度的意义(一)反映了一国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执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三、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二)委托辩护分二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三)指定辩护(指派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4、未成年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另外实践中,下列情形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的问题:公、检、法应当通知指派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可准许,但应另行指派辩护人或者被告人需自行委托辩护人在可以指定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四、辩护人(一)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二)辩护人的范围包括:积极规定: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限制性规定:(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二)被宣告缓刑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4—7项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依法可以准许。(八)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九)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1、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六、辩护人的权利刑诉法律师法1、依法执业权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2、人身受保护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3、会见、通信权48小时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不被监听不被监听4、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5、刑事豁免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6、调查取证权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意/许可申请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8、法庭调查、辩论权9、拒绝辩护权10、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11、提出意见权两个探讨性权利:1、在场权2、上诉权七、辩护人的主要义务1、会见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4、不得扰乱法庭,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5、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7、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10、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1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12、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13、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14、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节代理一、概念和种类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见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二、辩护和诉讼代理的区别1、行使诉讼的职能不同2、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3、产生的依据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5、权利内容不同6、活动名义不同三、刑事代理的类型1、自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第三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盲、聋、哑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三、刑事法律援助方式1、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机关并设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2、强制性无偿法律援助3、律师事务所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减免收费,承办援助工作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偿。4、律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聘请或指派律师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5、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轮流义务值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进行辩护法院没有指定辩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也能得到刑事法律援助。五、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特点1、主体审定的专一性——法院2、受援阶段的有限性——法庭审判阶段3、受援对象的特定性——限于公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4、援助形式的单一性——法庭公开审理阶段的刑事辩护活动5、律师提供援助的义务六、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不足1、主观随意性问题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2、区别对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