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第七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第二节民事诉讼管理科学系经济法2学习重点1.仲裁的概念、特点,仲裁法的适用,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管辖管理科学系经济法3第一节仲裁一、仲裁概述二、仲裁法及仲裁的基本原则三、仲裁组织四、仲裁协议五、仲裁程序六、仲裁的监督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八、仲裁时效管理科学系经济法4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仲裁(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科学系经济法5(二)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自愿、仲裁协议)2.专业性(仲裁员一般都是行业专家)3.灵活性(仲裁机构等由当事人选择)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效率性和经济性(一裁终局,及时、迅速)6.独立性(民间组织,各仲裁机构是独立的,不受干涉、公正性)7.强制性(强制执行裁决、法院监督)管理科学系经济法6二、仲裁法及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庭及仲裁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所产生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1994年适用范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也不适用。管理科学系经济法7仲裁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4.一次裁决终局的原则5.人民法院的监督原则管理科学系经济法8三、仲裁组织(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是隶属关系。管理科学系经济法9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0仲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1(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其会员,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和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仲裁协会行使的职责:1.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2.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2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内容包含:(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3仲裁协议的无效1.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4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的效力——妨碍起诉权2.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5五、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三)开庭审理及裁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可裁定不执行的情形。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6仲裁程序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7六、仲裁的监督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1.裁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须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8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协议自愿将国际贸易和运输中发生的争议或海事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管理科学系经济法19八、仲裁时效(一)仲裁时效的含义(二)仲裁时效的种类1.普通仲裁时效2.特殊仲裁时效管理科学系经济法20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案件的管辖四、民事诉讼当事人五、民事诉讼证据六、财产保全七、第一审普通程序八、第一审简易程序九、第二审程序十、审判监督程序十一、特殊审批程序之监督程序十二、执行程序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管理科学系经济法21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管理科学系经济法22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管理科学系经济法23三、民事案件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