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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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一章税法概述项目税收收入(亿元)财政收入(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5070.795218.1097.21995年5973.756242.2095.71996年7050.617407.9995.21997年8225.518651.1495.11998年9092.999875.9592.11999年10314.9711444.0890.12000年12665.8013395.2394.62001年15165.4716386.0492.62002年16996.5618903.6489.92003年20466.1421715.2594.22004年25723.4826396.4797.52005年30865.8331627.9897.6第一节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结构的规范性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税法的经济性二、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一)总则:1、立法依据2、立法目的3、通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包括1、法人2、自然人3、其他组织注意: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五)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1)单一税率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差别比例税率如:营业税、消费税、关税(3)幅度比例税率如:契税2、定额税率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4、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六)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1、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2、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八)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注意: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他是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总额中扣除一部分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十)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1、该法的解释权2、该法的生效时间等税率为10%应税所得额100元应税所得额200元应税所得额300元起征点200元——应纳税额=200×10%=20元应纳税额=300×10%=30元免征额200元——应纳税额=(200-200)×10%=0应纳税额=(300-200)×10%=10元(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1、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制定)2、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税法的分类(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1、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三)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四)按照税法征税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税对象(范围)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1.生产的应税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1.除增值税劳务以外的劳务(营业额);2.转让无形资产;3.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税目和税率1.基本:17%2.低:13%(粮油、水气、书报、农用品、其他)3.零:出口货物4.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1.从价定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和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2.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汽油、柴油;3.混合征税:烟、酒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④企业所得税、⑤个人所得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范围)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的所得额纳税义务人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1.居民纳税义务人:境内有住所或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境内外)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未满1年的个人(境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1.基本:25%2.低税率:20%1.3%-45%2.5%-35%3.20%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纳税期限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按月2.按年3.按次减免税1.高新技术企业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⑥房产税、⑦车船税、⑧印花税、⑨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房产税契税印花税P233征税对象(范围)房产所有人、经营人的房产价格、房产租金收入;征税范围:1.城市2.县城3.建制镇4.工矿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各种应税凭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纳税义务人1.基本:产权所有人2.国家所有房产:经营管理单位;3.产权出典人:承典人;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税率1.从价计征:1.2%2.从租计征:12%3%-5%的幅度税率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税额计算1.应纳税额=(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的余值)×1.2%2.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应纳税额=成交价格(市场价格)×税率交换:价格的差额×税率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税率;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税率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⑩资源税、(11)土地增值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14)城市维护建设税(15)筵席税(16)车辆购置税(购置后使用前一次性征收)(17)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一次性征收)(18)烟叶税(适用于有限范围)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6、(19)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税收实体法: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⑤个人所得税法⑥房产税⑦车船税⑧印花税⑨契税⑩资源税(11)土地增值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城市维护建设税(15)筵席税(16)车辆购置税(17)耕地占用税(18)烟叶税(19)关税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上述19个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实施原则之一: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P7(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六)按照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分1、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如所得税和财产税。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七)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1、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增值税。2、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税法的原则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合作信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原则1.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五、税法的作用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1、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用法律强制手段,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2、税收的特征(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一)税法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三、税收法律的要素(一)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二)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具体表现为:1、国家税务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国家税务管理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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