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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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英2017年4月大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1、制修订背景2、基本原则3、内容结构及技术要求层次4、主要技术内容变化TSG21-2016宣贯内容目录1总则2材料3设计4制造5安装、改造与修理6监督检验7使用管理8在用检验9安全附件及仪表10附则目录附件A压力容器分类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附表b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附件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附件J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附件K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一、TSG21-2016修订背景1、安全技术规范的现状•按设备、按环节编制;•规范数量多、零散;•从内容上看,技术内容偏多,有交叉;•与标准的关系不清晰。需要理顺、优化现有安全技术规范。一、TSG21-2016修订背景2、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为例:•TSG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一、TSG21-2016修订背景3、安全技术规范分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01-2014)•专项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某环节的规范;•综合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TSG21-2016)或者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规范(TSG08-2016)。二、TSG21-2016修订基本原则1、以现有7规范为基础,合并内容、理顺逻辑关系、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全环节的综合规范,方便使用,避免重复;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4、重点解决过去一系列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二、TSG21-2016修订基本原则5、扩展材料的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等的技术要求;6、明晰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边界和相应的主体责任;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法规和协调标准体系;8、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三、TSG21-2016内容结构及技术要求层次1、章节结构与原固容规基本一致。•增加监督检验一章,由原来的9章变为10章;•修改了部分章的名称;•将技术要求类的附件转为正文,保留表格为附件。2、主体内容分三部分。•通用要求;•金属压力容器要求;•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三、TSG21-2016内容结构及技术要求层次3、技术要求分三个层次,各层次的适用范围不同。•“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金属或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按材料分别适用于金属或非金属压力容器;•“专项要求”仅适用于特定的具体压力容器。优先权等级:“通用要求”“金属或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专项要求”。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第1章总则1.1目的1.2固定式压力容器1.3适用范围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5不适用范围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1.7压力容器分类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1.10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1.11监督管理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第1章总则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见附件A。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3适用范围•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变化:取消PV值限制,改为容积和内直径进行限制。要点1、多腔压力容器:只要一个腔工作压力≧0.1MPa即可。在分类管理中按压力高的腔进行;设计、制造按各腔参数进行;2、最大内径: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3、增加“内直径≥150mm”、“V≥0.03m3”;删除“PV≥2.5MPa.L”的规定;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4)蓄能器承压壳体。注:1.4.1和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均需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5不适用范围(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体范围界定,将“焊接连接”改成“焊接(粘接)连接”;规范“壳体”含义:一般指由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等受压元件组成的封闭腔体;M36以上(含M36)螺柱均为主要受压元件,不再用主螺柱的提法。对安全附件和仪表进行了界定:(1)安全附件: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2)仪表: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1章总则1.10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为“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法规标准的关系,应当建立我国法规标准协调机制:产品标准技术内容完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应在标准附件中做出与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协调标准体制也是一种通行的国际作法,如果通过修订和符合性声明,国外标准(或国际标准)完全满足中国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成为中国法规的协调标准。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1、本章主要内容源于原固容规的第2章“材料”,纳入了非金属材料,分通用要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三部分。2、在通用要求中,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有关许可要求;增加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中应用信息技术的要求。3、在金属材料方面,对超高压容器用钢、简单压力容器用钢、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储气井用钢等提出专项要求;扩展冲击吸收能量、断后伸长率指标要求到更高的强度级别;增加铸铁牌号,新增铸钢技术要求。4、非金属材料主要针对石墨和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提出具体性能要求。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2.1.1基本要求一、在2.1.1(1)中,改“化学性能”为考虑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二、原固容规中2.1(3)、(4)关于材料许可的相应规定取消。三、在本规程2.1.1(4)中,增加了材料质量证明书需印制信息化标识的要求。四、对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在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上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盖章或者签字均可。五、将应当执行本规程材料管理要求的单位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扩展为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更加全面;六、新增条款2.1.1(7),在某些腐蚀环境下,如果没有可靠的使用证据(业绩、应用或试验验证),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试验、试用,必要时进行可靠性验证。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2.1.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一、在2.1.2.1(1)中,对境外牌号材料增加“在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要求,限制更加严格;并且在2.1.2.3中进一步规定,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还需说明所选用材料与本规程2.1.2.1各项要求的符合性。采用境外牌号材料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原则上应当同时采用列入该材料牌号的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并且应当满足本规程3.1.1(3)的规定。对于一套成熟的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其编制者必须全面考虑所选择的材料特性、所采用的设计准则及安全系数、制造装备能力及技术要求、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等内容。因此采用境外牌号材料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其设计、制造、检测等技术要求都应当与材料特性相匹配,必须满足本规程2.1.2的规定。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2.1.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二、在2.1.2.1(4)中,将材料复验范围限定在“主要受压元件”内。三、将原固容规2.9.1(6)改为:“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四、因为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的取消,相应取消原固容规2.9.2中对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的技术审查,同时增加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2.1.5材料代用加强材料代用管理,要求对所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而不仅仅是主要受压元件。因材料代用涉及强度、温度、腐蚀等问题,要考虑到所有相关失效模式。四、主要技术内容变化-第2章材料2.2.1.3.1冲击吸收能量压力容器轻型化设计使得高强钢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为适应这一发展,本次修订扩展了表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吸收能量”,增加了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630MPa<Rm<690MPa”“Rm>690MPa”两档材料的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同时对于新增的这两档材料还提出了侧膨胀值LE要求,因对高强钢,侧膨胀量LE能更好地反映材料的韧性。另外,根据GB/T229—2007《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中的术语,将冲击功改为冲击吸收能量。2.2.1.3.2断后伸长率本次修订扩展了表2-2“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增加了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6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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