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2009年)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一、统计: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二、政府统计•1、概念: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2、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3、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4、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基于2个原因)。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广义: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一个有机体系。•2、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大量技术性规范,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的调查制度、统计标准也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的表现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我国法律体系概览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性规章(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地市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地方性统计法规:比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行政法规:如《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法律:《统计法》宪法引申:统计法律体系(列举式)部门规章: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地方性规章:如《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一、统计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三、地方性统计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制定权。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四、统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较大市的政府有制定权。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关知识点:法律冲突时的效力层次原则1、上位法下位法(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2)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不存在效力层次的问题,即两者一般不可比较。(要细分比较)2、新法旧法: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如《合同法》(1999)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优于《民法通则》(1986)中同一的规定。(这里既是新法优于旧法,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特别法一般法: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效力优于《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再如《反垄断法》与《电信法》中的反垄断条款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情况。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1、统计调查的分类(1)根据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2)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3)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4)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3、民间统计调查:(1)自愿性(2)营利性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所谓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概念二、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法》还规定,在发生重大灾情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后者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统计调查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分为广义标准和狭义标准。广义,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广义的。•指标涵义,是指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分类目录,是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计算机汇总的标志。•三、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部门统计标准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1、《统计法》第10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1)普查:指为了详细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抽样调查:在国际上,抽样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调查方法。在我国,如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3)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如月报、季报、年报等。合法的统计报表应具备的法定标识: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统计调查证件•1、概念:《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这里的“工作证件”即统计调查证件,是调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2、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管理概述1、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2、管理体制: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的原则。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统计资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GDP联审制度,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四个专业实行下管一级。•3、统计资料的保管。《统计法》第十三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资料的提供1、概念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发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需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2、目的(1)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政府统计数据具有权威性。(2)为社会公众服务。分为无偿、有偿。统计资料的公布•1、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2、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统计法》第十四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3、权限。由《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两种情况执行。•4、公布程序:核定、审批和备案。•5、公布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级(核心秘密)、机密级(重要秘密)、秘密级(一般秘密)。应当表明密级、确定保密期限、严格审批手续。2、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3、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法律要件为:A、不为公众所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具有实用性D、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统计资料的保密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的补充说明1、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统计部门与税务部门。企业单项调查数据绝对不会向税务部门提供,也不会向其他部门提供。因此我们要求统计数据尽管按照真实准确的来报,只要企业的统计数据是真实的,就算与财务数据出入很大,我们不会向税务部门通报。2、举例:如劳动保障部门问我们要数据,以便确定某个企业的真实人数、工资水平,我们肯定不会提供。这点绝对可以放心。3、统计部门的任何调查,单项资料(无论个人、家庭、企业)都是严格保密的。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设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统计人员•一、基本要求•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