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试点2011年11月出台“营改增”方案2012年-2015年实施截止目前尚未全部完成23征收范围的划分4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的划分5增值税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6营业税税目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营改增”应税服务一、交通运输业二、邮政业三、电信业四、部分现代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内容一营业税简介二服务业营业税基本政策三“营改增”介绍7第一部分营业税简介891950年工商业税1958年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税按营业额计算部分,简称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工商税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10独立税种1994年流转税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1营业税最近三次较大的调整12营业税1994年新条例出台2009年新条例修订2012年“营改增”131、1994年营业税条例发布14•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扩大了适用范围•批发、零售、水电气热、加工修理修配、死当物品销售改征增值税调整了征收范围•14税目4档税率到9个税目3档税率简并了税目、税率•减免税由国务院明确调整了减免税政策151994年营业税改革2、2009年营业税条例修订162009年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173、2012年“营改增”试点182012年1月上海“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2014年6月由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到部分行业全国试点“营改增”试点目前正在进行中……19第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基本政策20营业税要素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起征点纳税期限减免税21一、征税范围22征收营业税的基本原则1、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2、必须是有偿提供。3、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国境内。服务业:1、“服务业”税目2、有偿3、中国境内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3二、税目税率24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改增前)2526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改增前)简称税目税率应税行为应税劳务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服务业营业税税目税率(对照表)税目税率征收范围说明七服务业5%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全部“营改增”:(1)广告业(2)仓储业部分“营改增”:(1)代理业(2)租赁业(3)其他服务业27“服务业”税目中部分已“营改增”子税目28•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增值税•其他代理服务,如:•代购代销货物•招标代理•保险代理•移动业务代理营业税291、代理业2、租赁业动产租赁:增值税不动产租赁:营业税303、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注释》列举的有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省局明确:工程监理、送车业务、清洁、物业服务等已营改增:设计、晒图、勘探、咨询(技术咨询、鉴证咨询)、测试(信息技术服务)31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33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34服务业:(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服务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1、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5四、营业额36一、营业额的基本规定——全额征税二、营业额的特殊规定1、溢额征税建筑业372、差额征税公用电话兼办业务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不包括本身应负担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38代办进出口业务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39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0委托开发房地产业务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41旅游业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2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3餐饮中介服务性单位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44拆迁代理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45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6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7(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48(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区别于预收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49(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租赁、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款项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2、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未收到款项1、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2、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52确认纳税义务的有:租赁、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未签定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六、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53(一)纳税地点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7个税目,现5个)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4(一)纳税地点(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5纳税地点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使用权1、转让2、出租土地所在地不动产1、转让2、出租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包括服务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56(二)征收机关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营改增”后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国税机关尚未“营改增”的应税行为:地税机关57七、起征点58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59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江苏:按期纳税的: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60八、纳税期限6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62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63九、减免税64除营业税条例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65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66营业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月(季)营业额认定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区别67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延期到2017年12月31日)68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69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要点:1、适用按期纳税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按次(日)纳税的不适用。3、月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70“月营业额”如何确定?营业额=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71举例:某企业2015年10月,共取得收入15万元,其中商品销售收入5万元,服务业营业收入10万元,与服务业对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8万元,并按规定取得了发票。问:该企业当月应该缴纳多少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备选答案(1)10*5%=0.5(万元)(2)(10-8)*5%=0.1(万元)(3)免征营业税72正确答案: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10万元营业额=10-8=2万元因为3万元,所以免征营业税。注(1)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2)营业税的营业额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不合并计算。73第三部分“营改增”介绍74《营业税改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