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概述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概念认识勘察设计的特殊地位工程勘察: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综合治理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工程设计: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掌握1、市场准入2、科学设计的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3、依法设计的要求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直接发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勘察设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发包方式招标发包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掌握发包方式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招标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招标发包●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转包。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1、工程设计的原则(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3)满足环保要求(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2、工程设计的依据掌握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果需要也可先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先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再进行一般设计。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设计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初步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订货和编制施工图文件的需要;3)施工图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材料设备的选用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①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及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保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与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②初步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设施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方案比选、主要设备和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③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④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三、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掌握1、设计文件的审批“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审批。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行规定。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2、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对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2、设计文件的修改第三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2000年2月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管理办法》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⑴主要内容: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及以下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1千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100米以上50米以上至100米24米以上至50米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住宅、宿舍层数20层以上12层以上至20层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⑵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共利益与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设计咨询主要涉计设计方案等有关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设计方面的审查。2、施工审查的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A.勘察文件B.方案设计文件C.施工图设计文件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3、施工图审查机构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3、施工图审查机构⑵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它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由建设单位连同该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①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和审查机构盖章;②审查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不合格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给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③审查机构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④施工图已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⑤审查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3、争议的解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一)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直接责任依据实际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只对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