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员:林小群、李晓宇、王少军、赵科景群体事件1.群体事件相关案例回顾2.概念界定分类及相关法律规范3.多角度探析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4.群体事件的影响、意义5.群体事件的未来之路汉源事件现状中国大陆的群体事件从1993年的8700起、1999年超过3.2万起、2003年6万起、2004年7.4万起,到2005年8.7万起(包括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滋事等),13年增加10倍,平均每6分钟就发生1起。2009年到目前为止的重大事件有:贵州德江“2·8”群体事件、北京丰台“3·23”群体事件、海南东方市村民“3·25”大规模械斗、甘肃会宁“5·19”群体事件、青海果洛“3·9”群体事件、江西省南康“6·15”群体事件、湖北省石首“6·17”群体事件、山东东明“6·21”起义通告事件、新疆“7·5”事件和通钢“7·24”事件。概念的辨析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并未使用“群体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语。《规定》的第二条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李景田特别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群体事件(即骚乱的委婉表达方式)亦即社会群体与统治当局的冲突与对立,指社会底层为争取自身权益与统治阶层的对抗,或因统治阶层不当行为触怒民众,引发的与统治阶层冲突与对立。持续长时间的对立,可以引发大范围的冲突,冲突的升级可以引发政局动荡与战争,最终导致政权更迭。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朝代更迭都是从小规模事件开始导致民变最终引发朝代变更。分类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包括三大类:群众与群众的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如权属之争、宗族之争、债务之争和琐事之争;群众与集体的矛盾激发的群体事件,如社会分配不公、干群关系不和、企业管理不善和周边协调不够;群众、集体与国家的矛盾导致的群体事件,如执法问题、征地搬迁、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目前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它不是一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单行法,使得实践中,对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导致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鉴于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的实际。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因探究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国家组织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社会原因分析斯米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视角下原因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原因探析群体性事件的意义与影响利益群体的平衡对抗大社会,小政府。民众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共享价值:个体与群体消极影响未来发展法律上放开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过分限制,引导其发展,是群体性事件不再是作为一种社会突发事件,要将群体性事件发展成社会民众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使其常规化。理论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不能将眼光仅仅停留在对法律的破坏以及社会危害性上。怎么做政府:中央与地方基层媒体:主流媒体与网络媒体,自媒体,个人:利益相关者与其他民众谢谢我国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从根本上说源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结构性紧张,源于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长期滞后。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社会”关系是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双轨政治”:一条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体制的轨道;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这种安排使国家不必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进行治理,使矛盾能够有缓冲地带,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和社会合一,形成了“总体性社会”。这种体制模式到改革开放后被废止,经济首先从国家总体性权力下分离出来,为中国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动力。但是资本力量的崛起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尤其是资本和权力结合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严重干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缺乏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和公民组织,面对不受约制的权力和肆意扩张的资本,民众没有保护自己的屏障,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返回我国国家的组织架构是一个自下而上逐渐集权的行政组织体制,在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下级对上级也是权力向上集中,财政压力下移的过程,越到基层政府,其所承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和自下而上的民众政治压力就越大。在这种权力架设下,基层政府在“维稳”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一方面,基层政府必须保持地方稳定的局面,否则可能被“一票否决”;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特别到乡镇一级),它们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有限,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置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出现时,有的基层政府习惯性地采取简单粗暴打压的方式,结果中央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良好预期可能嬗变为把矛盾堆积在基层。还有一种情况是,基层政府采取“怀柔”政策,尽力满足“闹事”民众的所有要求,这无疑向民众传达了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信号,为下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隐患返回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已经是工业社会中期阶段的水平,但社会结构还是工业社会的初期水平。社会结构的核心结构是社会阶层结构,现在社会阶层结构有板结化的倾向,即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日益走向相互联合,他们处于社会分层的金字塔尖,占据着优质资源,无形中阻碍社会流动。社会底层所占比例最大,中间阶层约占25%左右,离工业化中期阶段应有的水平还比较远。而稳定的社会结构是中间阶层所占比例最大,两端较小的“菱形结构”,所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也暗藏着不稳定的因素,为中下层民众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总体上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在提高,但通过比较就会产生相对的剥夺感,于是“仇官仇富”现象严重,一遇到社会摩擦火花,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便被迅速点燃,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返回功能主义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在功能上满足整体需要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各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孔德和斯宾塞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社会与生物有机体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这一观点包含了三个要点:第一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一样都具有结构。一个动物由细胞、组织和器官构成;与其类似一个社会由群体、阶级和社会设置构成。第二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想要得以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例如一个社会必须有能力从周围环境中获得食物和自然资源将它们分配给社会成员以满足基本需要。第三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与全球化高速发展时期,在长时期的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社会需求分化明显。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中下层成员的需求普遍受到挤压甚至生活需求有时也难以得到满足。同时由于我国体制和意识形态相对于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社会系统的协调能力欠缺难以对日趋分化的社会需求进行有效的调控。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监管体系形同虚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当前我国社会系统的和谐有效运作。返回斯米尔塞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六个条件是:环境场所、结构性压力、诱发因素、行动人员、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以及社会控制能力。其中,结构性压力和社会控制力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环境场所、诱发因素和行动人员只是事件产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是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作用因素。结构性压力是指任何使人感到压抑和紧张的社会状态,如经济萧条、自然灾害、种族歧视、冲突、不公平待遇等,都刺激人们通过集群行为来解决。社会控制力是指社会制度和文化对人们行为的理性约束力,包括社会制裁、道德舆论和信仰压力等。返回(一)社会心理失衡社会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告诉我们,社会心理总是处于平衡和失衡的矛盾状态,二者之间相互转化。心理失衡是个体社会适应不良的一种表现,伴有失望、沮丧、易激惹、悲观、不满、自责、自杀倾向等症状,主要由现实丧失或预期丧失引起。造成人们心理失衡有许多社会原因,公权的异化、贪污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社会管理方式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等诸多因素,都会使人们的心理失衡,形成一种不健康状态。适度的个体心理失衡会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社会有机体的活力,而大范围、大规模的社会心理失衡则会破坏社会稳定,隐含着毁灭性的因素,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近几年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社会心理失衡是重要的诱发因素。(二)从众效应从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普遍的社会心理,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力之一,这已是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个体之所以从众,是因为多数人的行为是个体行为的参照,个体对偏离群体有着本能的恐惧,个体存在与群体融合的心理需要。在人群密集的场合,个体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恰当的引导,会在不知不觉中出现和多数人一样的知觉和判断,变得敏感起来,极易受暗示,产生感情冲动和狂躁情绪。而情绪感染又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起连锁反应,由于秩序的混乱和人们心理状态的失衡、情绪的波动,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受传闻和谣言的蛊惑,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甚至有些本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也变得激动疯狂起来,最终导致群体性行为的发生。(三)责任扩散效应在群体性事件中,“法不责众”的心理现象就属于明显的责任扩散。具体表现为,个体会产生群体为个人提供保护的错觉,认为人多势众,个人就不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而存在,感到反社会行为是以整体出现的,责任落在众人身上,或分散在每个个人身上,个人不会承担因群体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即使惩罚也不会对参加的每个人都处理,从而往往容易使个体丧失责任心,失去理性,不考虑法律的约束力,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四)示范效应示范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群体性事件极易给类似的问题提供样板,从而使群体产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使那些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也被集体上访、游行、静坐等行为所代替。如2009年8月发生的河南“林钢事件”,就明显受到2009年7月吉林“通钢事件”的影响,“林钢事件”中一些工人就喊出了“向通钢老大哥学习”的口号。二是在一定区域内引起连锁反应,个别闹事群体在萌芽阶段专程到闹过事的“兄弟”单位“取经”,不良风气互相感染,形成恶性循环,往往一个地方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群体性事件,就可能涉及整个地区。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