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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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开标评标活动,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开标评标的现场活动。本办法所称开标评标现场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区域(场所)。第三条(监督管理)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实施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监督方式)开标评标监督采用现场监督、视频及音频电子化手段监督相结合等方式。第五条(组织责任)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执行有关制度,做到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开标现场管理第六条(开标地点)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七条(开标程序)开标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受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采购人、投(竞)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进入开标现场和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签到。工作人员组织投(竞)标供应商签到,检查投(竞)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接受投标(响应)文件。对已签收投标(响应)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二)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正式开始,介绍项目情况和到会人员,宣布开标纪律。(三)检查文件。由参与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四)唱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工作人员对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文件袋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记录应由供应商代表、记录人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如发现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主持人应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异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唱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副本)移交评标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项目,开标现场不唱标,工作人员应将密封的响应文件移交评标室。(五)宣布开标结束,采购人、投(竞)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退场。第三章评标现场管理第八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评标规定)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十条(评审专家抽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一条(组织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评审工作:(一)组织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及相关监督人员签到,核实身份后发放评审等标识证件;(二)组织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寄存在指定专用储物柜(盒)内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三)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组织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署《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附件1),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五)组织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自我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六)拆封文件。现场拆封投标(响应)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七)组织评标、澄清工作。评标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供应商澄清。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八)现场校对及提醒。工作人员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提醒并要求评审委员会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九)专家评价。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见附件4),并向财政部门反馈。(十)整理资料。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整理开标评标资料、采购文件、投(竞)标文件等,经确认无误后,退回统一保管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并收回评审等标识证件,发放评审劳务费。第十二条(评标室设置要求)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不受干预或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场所应设立独立封闭的评标室,评标室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配备相应设备等,具备评标全过程现场传递监控图像及语音通话条件,并对评标全过程录像录音。(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室应设立评审专家评标区和采购人代表评标区。两个评标区要求独立封闭设置;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评标区集中评审;采购人代表在采购人代表评标区独立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专家评标区监督,并对两个评标区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两个评标区应建立双向视频和音频传送系统,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对评审采购项目需要讨论的应通过视频和音频方式进行对话沟通和交流。(二)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室可设一个评标区,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有关供应商在该评标区内参加采购谈判、磋商及询价评审等活动。第十三条(评审样品或演示)需提交样品或演示评审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样品或演示设备时应由采购人派监督人员负责做好封存和编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作好登记保管等工作。第十四条(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下列要求做好评审工作:(一)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三)需对样品或演示评审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样品或演示评审评分,由监督人员监督启封供应商、公布样品或演示评分后,评审委员会不能再对样品或演示评分再作修改。(四)要对采购项目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对采购项目评分完成后,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五)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评审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六)在采购项目出现废标后,要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等的论证意见。(七)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传递、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的,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八)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十五条(专家替换)采购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但由于评审专家回避、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或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当另行抽取并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组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采购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封存可以采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应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禁止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对投(竞)标供应商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行为;(二)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等;(三)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四)评审专家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五)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六)不得协商评分;(七)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意向;(八)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九)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十一)不得私下接触投(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七条(有关人员禁止行为)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越权行使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二)不得对评审工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及其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三)不得向外透露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情况,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四)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五)不得私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六)不得私下接触投(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七)其他违反履行职务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应急处理)对评审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可以继续开展评审活动;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暂停评审活动,封存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四章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第十九条(监督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发《政府采购项目监督邀请书》(附件2)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应重点加强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管理。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对开标评标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第二十条(录音录像)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现场录音录像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归档保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条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采购人派出的监督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工作,参加现场监督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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