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2)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援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欣,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诉讼代表人:李会同,男,汉族,1941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诉讼代表人:徐新,男,汉族,1937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9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审被告: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尔布拉镇。负责人:袁向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塞拉木汉,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处干部。原审被告:董新胜,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审被告:罗华,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看守所。原审被告:白峰,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原审被告:任丽娟,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司法厅家属院。原审被告:李开民,男,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2号。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丛江,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1号。原审被告:张全德,男,汉族,194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委托代理人: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勤,女,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29号。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原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原审被告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物业公司)、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公司)、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以下简称裕民县农行)、以及董新胜、罗华、白峰、任丽娟、李开民、陈丛江、张全德、周勤等8人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勇、闫欣,120名购房户的诉讼代表人李会同、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天海物业公司和李开民、张全德的委托代理人李可夫,裕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塞拉木汉、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开展天海花园(住宅小区)微利发售,五年还本活动。自1994年11月5日起,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在《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隆重奉献还本信誉保险”,“郑重宣誓只要长城还在,五年必将还本”,“天海集团公司首家推出‘期限五年,还本售房’方案,并与保险公司推出‘还本信誉保险’服务,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同时保险公司向天海公司对客户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从1994年6月至1995年7月,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约定: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购买天海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各一套,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短期内办理房产证,从交款之日起五年后,购房人收回本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依约交付了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亦依约交付了房屋。五年后,因天海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本义务,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海物业公司承担16277043.20元的还本责任,裕民县农行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董新胜等8人承担投资不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一)1993年8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90万元,投资来源清单载明的投资人是董新胜、马超、任德群、罗华、白峰、热夏提、任丽娟、李建平、李开民。1995年1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投资人为任德群(出资额1000万元)、罗华(出资额250万元)、热夏提(出资额250万元)、陈丛江(出资额250万元)、张全德(出资额250万元),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但张全德、罗华、陈丛江均称自己实际并未出资,其名下的出资额均是任德群出的并分派在他们名下的,投资协议书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工商档案中的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是张全德、罗华、陈丛江本人的。现任德群死亡,热夏提下落不明。1995年6月9日,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天海集团公司。1997年9月22日天海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房地产公司由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2月投资500万元成立。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物业公司于1994年9月由张全德、周勤、罗华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480万元,1999年5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出资人变更为白峰、李开民、周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白峰,2000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新工商个字(2000)171号文件决定撤销1999年5月4日对天海物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天海物业公司1994年申请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注册资金为480万元,开业投资来源清单中拨款投资单位填写为天海集团公司现金480万元。1997年7月13日,新疆财务审计咨询公司作出的新财审字(1997)4号《关于天海集团物业有限公司1996年度会计决算的审计报告》确认,天海物业公司由母公司(天海集团公司)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主要是锅炉房、供排水、在建基础工程。1998年以后天海物业公司在天海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红线内建门面房7间,1999年5月17日将其中一间卖给了孙江萍,并就小区内的锅炉设施向住户收取暖气费,但其实际继受天海集团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说明清楚。(二)1994年11月8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约定由天海房地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保险期满后,确认天海房地产公司不能返还购房户的购房款时,保险公司将按本协议载明的保险金额(按天海房地产公司每套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50%计算)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按综合费率9%计算,保险期限为房屋售出之日起,五年期满止,所有售出的房屋必须参加本保险,天海房地产公司必须将所售房款的50%交付保险公司作为信誉保证,天海房地产公司的宣传涉及保险内容,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认可,方能使用。1994年12月6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对“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终止的协议》,约定终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由天海房地产公司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众作出协议终止的声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本售房协议》、《债权证明》中未涉及与保险公司相关的条款约定,从120名购房户所举证据中,证实保险公司于1994年11月5日开始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有关五年还本售房的广告,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提供的《120户“五年还本”购房户名单》中有56位购房时间为1994年6月14日至1994年11月4日(见名单中序号第1位李晓才至第56位袁江)。1994年11月5日以后,当天海房地产公司在新闻媒体上作广告时,保险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同年12月6日以后,保险公司亦未以任何形式表明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已解除合同。诉讼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承认未向保险公司交纳过保险费用。(三)裕民县农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行房地产公司)是裕民县农行申请开办的公司,后又变更为裕民县银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海房地产公司)。1998年6月裕民县农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将银海房地产公司注销。1993年11月5日农行房地产公司与新疆天海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总投资4000万元,农行房地产公司出资2000万元,按年率18%享受利润分成,天海实业开发公司一次性出资2000万元,负责经营,承担风险、利息及资金占用费。1993年12月6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农行房地产公司投入300万元,为期一年,资金占用费按年率18%计付,其他内容同1993年11月5日协议。1993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约定农行房地产公司投入500万元,投入期4个月,其他内容同1993年11月5日协议。1994年3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在1994年2月底前将300万元联营资金退回给农行房地产公司,按月息12‰计付回报率,另外,已交付给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使用的1000万元按合同期限到期收回,利率按月息12‰计付,原定的2000万元筹资协议,其差额部分双方协商解决。1995年11月22日,银海房地产公司与天海集团公司签订《退回投资协议书》,约定从1994年始至1995年11月,天海集团公司共分四笔给银海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620万元,现天海集团公司愿将剩余的680万元投资款尽快退给银海房地产公司,回报率从1995年6月2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按月息15‰计付。天海集团公司愿将已售出的四万元入住户共123户所欠房款金额1200万元的债权和房产权全部转交给银海房地产公司以抵偿应退给裕民房地产公司的投资和回报。该协议于1995年12月15日经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公证。1997年11月5日,银海房地产公司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天海房地产公司以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4798518.84元的全部欠款和四万元入住户购房合同及分期付款档案一次性移交银海房地产公司,作为对银海房地产公司投资本金部分的补偿,由银海房地产公司全权收取四万元入户付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予以协助并为交清房款的住户办理房产证,1997年11月6日,天海房地产公司向天海小区四万元入住户发出通知,告知住户从即日起,按原购房合同的各有关条款,将余下的购房款交给银海房地产公司。1997年11月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地区分院就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的售房合同和分期付款档案采取了扣押措施,同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银海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四万元入住户中62户的购房合同及分期付款档案卡的移交手续。裕民县农行在银海房地产公司注销后,继续向四万元入住户中的62户主张房款。至于银海房地产公司、裕民县农行实际收取的房款金额,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没有举证。(四)从工商档案中无法确认董新胜、白峰、任丽娟、李开民是天海集团公司的股东。从天海物业公司工商档案中看,投资来源是法人资本金,周勤名下的100万元出资并非其本人实际投入,事实上天海物业公司是由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投资成立的,根据天海集团公司工商档案,天海集团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实际到位,张全德、罗华、陈丛江称自己实际未出资。一审法院认为:(一)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在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