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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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例1、休产假,单位不给工资合法吗?事由:温红女士1998年5月结婚,1999年3月剖腹产生育一女。她休了4个月产假,于当年8月份上班。上班后,单位领导安排她必须在9—12月“创收”4个月,这期间她的工资一分钱都不发给她。对单位领导的这一决定,温红感到很意外也很生气。自己在法定年龄结婚,只生一胎,休产假也是按国家规定休的,休完即按时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凭什么扣她的工资?她去找领导理论,领导却只认一条:单位有单位的规矩,没什么好说的。温红碰壁而回,但她怎么也不服,四处咨询:她单位领导这样决定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吗?她该上哪儿申诉?律师指点:首先可以明确地说,温红单位的做法已明显违反我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不得在职工怀孕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国家劳动部在1989年印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还专门对”哺乳期“作出明确解释:”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对照上述规定,温红单位在她哺乳期末期的情况下,即以她休了4个月产假为由,取消她4个月的基本工资,这是严重违法法律规定的,温红完全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她的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温红对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并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的。温红的遭遇实际上还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女性生育价值。妇女作为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为人类的延续、存在和发展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作出了巨大贡献,她们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相应的报酬及补偿。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仍没有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妇女生儿育女所付出的代价,一直很难得到充分肯定,许多部门反而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2妇女自己的事,视为社会或单位的累赘。这就导致了一个极不合理的结论—生育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妇女自己承担。温红单位的决定,正是源自这种错误认识。可见,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维护妇女权益及其特殊权益的前提,只有这个前提实现了,法律才不会成为一纸空问,女性权益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2、没有工资也得给付女儿抚养费吗?事由:张月美是个农村女青年,她丈夫是镇上人。结婚后,张月美和丈夫一起在公公的店铺里做活。后来因为丈夫迷上赌博,劝说无效,张月美提出离婚。她的丈夫不同意,最后不得不闹到法庭。法庭判的结果“准予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张月美要一次性付给抚养费6000元。她为此很想不通,觉得自己没正式工作,一离婚连“公公“那里的活也不能再干了,马上就没有固定收入。而前夫家里却开着店铺,收入是比较有保障的,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为什么法院还非让她给女儿抚养费呢?她对法院这样判决有疑问。法官评析:张月美之所以对法院判决存在疑问,是因为她本人没有稳定工作更没有固定收入,而前夫家的经济条件远比她强,完全可以独立抚养孩子。可是她错了。前夫家有无经济条件独立抚养孩子是一回事,而按法律规定该不该其独立抚养是另一回事。同样的道理,她有无稳定工作有无固定收入是一回事,按法律规定该不该抚养孩子是另一回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这里提到的是两种经济状况的父母—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显然,不管做父母的经济状况属于哪一种,都责无旁贷地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区别只在于计算数额的标准有区别罢了。由此可知,本案中,当地法院判决张月美女士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自有这样判的依据和道理。建议张月美女士认真读一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许她的疑问就迎刃而解了。3、孩子未满周岁,妈妈就被判离婚,对吗?3事由:江西省九江市某县的冬梅,199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乡里的电工刘起祥。几个月的交往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两三年,冬梅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对此,婆婆非常不高兴,动不动就拿起扫帚撵得一群鸡满院子跑,还指桑骂槐:“充个母鸡不下蛋,要你有什么用。”从1995年底开始,刘起祥和冬梅的夫妻关系也日趋紧张,两人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婆婆更是趁机帮着儿子挑媳妇的刺。1997年5月,刘起祥第一次到县法院起诉离婚。不过法院调节一番,她便没坚持,撤诉了。可是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好转,婆婆骂人也骂得更难听,不但骂冬梅,也骂儿子没出息:“这样不下崽的女人都舍不得仍。”刘起祥一气之下跟村上的人外出打工去了。1998年底,刘起祥春节回家,这次呆了半个多月,夫妻俩处得还比较融洽。不久,冬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赶忙写信给在外地的丈夫。起初,刘起祥非常高兴,不断往家里寄钱。后孩子早产,刘起祥没能及时赶回家。再后来,当他得知妻子生的是个女孩后,便不再寄钱回家。直到孩子4个月了,刘起祥才总算露了一回脸,可是他既没去看孩子也没见妻子冬梅,而是第二次把离婚诉状交到法院。法庭上,冬梅执意不同意离婚,同时强调孩子没满一岁。然而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却是:准予离婚。律师指点:首先,我们可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也看看《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虽然事情发生在1998年,新的《婚姻法》还没有颁布,但这条规定,新、老《婚姻法》中都有—修改前是《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修改后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上述规定说明,法律不允许刘起祥在这时候提起离婚,即便提出了,法院也应该不予受理。但本案中,法院不但受理了案件,还做出了离婚判决,这就很让人生疑。当然,《婚姻法》有一条例外的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从审判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特殊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是因为与他人通奸而怀孕或者其他法定原因。”4如果冬梅不是这种情况,那么法院受理刘起祥的离婚诉讼,以及判决结果都是错误的。4、丈夫有了情人,法院是否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事由:小梅和丈夫王强是大学同学,结婚已经十几年了,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王强“下海”经商,事业蒸蒸日上。2000年5月,小梅无意中发现,丈夫王强与其公司的一位刚研究生毕业的女秘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梅是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她不想再和这样的丈夫一起生活下去了,毅然提出离婚。可丈夫王强坚决不离,两人形成了“你离我不离”的格局。王强还说“我不离你就别想离”。对此,小梅接受不了。但她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她坚决要离,法院会不会支持她?律师指点: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重婚或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处理因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一般应准予离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如果小梅真的觉得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与丈夫王强一起生活,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时,她就可以起诉离婚。由于小梅的丈夫王强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梅属于无过错方。所以,如果小梅坚持要离婚,法院一定会考虑到这一点而支持她的请求。5、“屡教不改”的时限有没有界定?事由:邹蕊的丈夫因为玩麻将,从1986年至今多次被公安机关抓住处罚,但他仍不思悔改。邹蕊劝说无效,只好起诉离婚,诉讼理由是“丈夫赌博成瘾屡教不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受理了她的诉讼,审理后却判决“不准离婚”。邹女士不服上诉,二审却维持原判。5邹女士质问不准她离婚的原因,审判员的回答是: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和是最近两三年内的事,所以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邹蕊对此很困惑,目前,她与丈夫分居已经两年多了,“最近两三年”丈夫赌博的情况当然她无法具体掌握是不是?邹女士很想知道:法律对“屡教不改”的时限是如何界定的?难道非得是近两三年之内的事才算数吗?律师指点:邹女士遇到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比较特殊,在此以前还真没有遇到过。实话说,法律对“屡教不改”的时限,没有出台过具体界定——起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也许以后有关司法解释会填补这个空白,但这只是一种假想,对邹女士来说是远水难解近渴。她遇到的问题,还得靠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搭上了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他(或她)的婚姻就具备了离异的条件,经调解无效时,就应该准予离婚。本案中,邹女士的丈夫既赌博,又实施家庭暴力,并且与邹女士分居已经二年多,所列五条中他占了三条。在这种情况下,邹女士要求离婚,应该不存在什么障碍的。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原因估计是证据的问题。因为,不管你有多少积,拿不出证据来也是白说。好在“条条大路通罗马”,“屡教不改”的理由不能成立,邹女士改以“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诉讼理由也未尝不可。6、离婚期间有“家暴”,可以拨打“110”吗?事由:春茹跟徐某结婚6年,其中就有4年是在徐某的辱骂和拳打脚踢中度过的。今年春茹终于下决心不跟徐某过了,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徐某因此怀恨在心,这一阵子打春茹打得更勤出手也更重了,而且打的时候总是预先栓好了门,有人想拉一把都没法进屋。春茹真怕哪一天被他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打死了。她很想给自己准备个求救办法——危急时刻拨打“110”电话。因为县公安局离她家不远,春茹觉得,危急时刻,只要他们肯救她,就一准能救得了她。6但春茹又知道“110”是匪警电话,丈夫打老婆,不知道在不在“110”管辖之内?再说,春茹的事情已告到法院,如果公安局中间插手,已以后法院还管不管?春茹闹不清这中间的关系,她只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同时希望在离婚过程中别在挨打。律师指点:当个人权益被侵犯或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首先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寻求援助,春茹的这种意识很叫棒!要是所有的姐姐妹妹都能像她一样具有这样自觉的法律观念,那咱们“半边天”的综合素质可就真是个集体大提高了。不管是谁,一旦面临人身伤害危险时,都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相信我们的公安人员一定会及时向呼唤他们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人员的神圣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等,可以写成文字,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来。知道了上述法律规定,春茹的疑惑该打消了吧?顺便提醒一句,对于家庭暴力,事后一定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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