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知识讲座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二、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一)2011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哪些内容上作了修改?答: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经历了五次修订,其中2011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最多,影响最大。其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提高幅度为75%;2.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并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至3%;3.调整了各档次税率对应的级次级距,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调整后,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4.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对应的级距;5.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不同月工薪收入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计算结果及新旧税负对比扣除三险一金的月工薪收入按新法计算应纳税款按旧法计算应纳税款新旧税负对比3000075-7535000125-125400015175-160500045325-2806000145475-3307000245625-3808000345825-48090005451025-480100007451225-480(二)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答: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只要是省级以上单位发起设立的七项奖金,奖金来源和发放来自社会或企业亦可免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只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债券,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各部委发行的建设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如铁道部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等都属于不能免税的债券。其他可以免税的一律以财政部国税总局单独下发文件为准。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税法特别列明的补贴津贴。其中根据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每月以200元为限,超过部分都应纳税。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解决个别生活困难职工的补助费用才能够免税,人人有份的一律不得免税。5、保险赔款;*投资分红型保险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时间的工资可以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条件一是仅限于特定人群;二是仅限于原单位,民营企业再聘用不行;三是必须要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股东大会的决定决议。*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内退)的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的内退工资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主要包括举报违法行为的奖金、税款代扣代缴手续费、房屋拆迁补偿款、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据实扣除、不能人人有份)(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范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税的范围仅限于劳动所得,其中包括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目前我市的政策是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享受减税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四)个人的哪些社会公益性捐赠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具体到政策执行情况,个人的捐赠根据其渠道不同扣除比例不尽相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27项捐赠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教育事业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个人捐赠时应向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索要正式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五)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答: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有哪些?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含单位缴纳的)应当并入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49元(八)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确因公务产生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可以不计入工薪所得。(九)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以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现实情况中经常存在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或者所得来源方和支付方不一致的情况,都造成了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另文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二、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十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按照总局最新的解释,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或13个月工资)又有其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将两项全年性奖金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合并为一笔奖金按此方法计税。(十二)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四,《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对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