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学习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秦朝的疆域秦兵马俑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3、适用重刑主义。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二)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6、其它:程、课等。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③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④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⑤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⑥计赃论罪⑦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⑧诬告反坐: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2、刑罚1)死刑:弃市、具五刑2)迁刑3)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舂司寇4)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3、罪名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2)职务犯罪:“犯令”、“废令”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除吏律》、《置吏律》《傅律》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行政组织。(二)关于官吏的条件:831、道德方面:《为吏之道》规定: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勿谤(bang)”“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举多让”。2、明悉法律令。以是否懂法律区分“良吏”“恶吏”3、不准用“废官”4、长吏调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选任方式:1、荐举:2、征召:3、任子:2000石以上的官可任一子为郎,即保荐一个儿子做官。(三)关于官吏的责任1.行政责任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sui(斥责)、“赀”(以财物赎罪)、“免(免除官职)、“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2.刑事责任(四)关于官吏的考核1.上计法: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2.考课法: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五)关于行政强制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六)关于行政处罚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公诉和自诉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3、审判:“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封守”(查封财产)、“读鞫”(宣读判决书)、“乞鞫”(若当事人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4、诉讼原则:有罪推定;依据法律和事实;有条件的刑讯逼供;(三)司法官员的责任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四)、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秦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保护封建政权,打击侵犯皇权和封建国家的行为《秦简》中多次提到的“群盗”,即所谓聚众反抗。秦律要求“亭长”、“求盗”等收捕贼盗的小吏及郡、县、乡的官吏对“群盗”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秦始皇三十四年还发布《焚书令》,明确规定:“非秦记,皆烧之。”惩罚思想犯罪,焚书坑儒,箝制言论。保护皇权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秦律》有不少关于侵犯皇权和皇帝本人的身安全等行为的罪名。如谋反、“不忠”、“不道”,不仅本人要处死,而且还要“籍其门”。此外还有“诽谤”的罪名。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说了批评秦始皇的话,秦始皇便以“诽谤”之名调查在咸阳的儒生,并由此引出“坑儒”案(二)保护封建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权为了保护国家、地主、农民对各自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秦律对有关侵权行为给予制裁。如规定不得私自移动田界(即“盗徙封”),对违者要处以“赎耐”刑。侵犯国家或个人其他财产的行为也是秦律所严格禁止的。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取得田租,防止农民逃租及其他损失,秦律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国家还役使着大量的刑徒和官有奴隶。除此之外,徭役也是秦国家劳动力的重要来源。(三)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首先,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一直推行的重农政策,在法规中到了充分的反映和贯彻。其次,手工业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秦的手工业主要是官营的,秦律对官营手工业的管理,从产品的品种、规格到劳动力的调配,及劳动定额,技术工人和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再次,秦律对市场的管理,是颇为严格的。《金布律》对作为货币流通的布帛、钱币的规格和使用,以及商品的标价等,都有所规定。(四)注重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构的统治效能首先,`秦国家按照法家一贯的为公去私的主张,要求官吏奉公守法,去私恩私爱,反映了秦统治者既需要强调“准于法”也很重视引导官吏敬上忠君,为善守信的道德要求。其次,秦律要求各级官吏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不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予以惩办;即使是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是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再次,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法律还专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叫做“不胜任”;知道而不敢论处的,叫做“不廉”;处刑不当,失轻失重的,叫做“失刑”;罪当重而故意轻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叫做“论狱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叫做“纵囚”。秦律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首先,表现在律文中有大量关于如何对待旧制度残余的规定。秦律很多地方提到了奴隶,其中有官府奴隶,如“隶臣妾”、“隶臣”、“隶妾”;也有私人奴隶,如“人奴妾”、“人臣”、“人妾”等。秦律对占有奴隶的制度是加以保护的。其次,秦律以国家强制力调整经济关系,保证封建经济的发展,是封建法律制度初建时期的又一特点。再次,秦律作为封建制初期的法律,内容虽然比较完备,但条目繁杂而缺乏系统。最后,刑罚的适用和刑罚手段上,不仅承袭了奴隶制的严酷刑罚并有所发展,而且由于法网严密而又重刑轻罪,肉刑的实际使用反而更加广泛,刑徒的数量则空前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