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品延期保修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承诺承担质量保证并于保险单载明的产品(以下简称“被保险产品”),因在延期保修期内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产品的费用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产品非由个人或家庭使用,而是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或营业活动中为商业目的使用;(二)产品生产商已经或正在实施对该产品召回计划或损失补偿计划;(三)产品序列号被摘取或改动。(四)发生损失的产品不在被保险人已申报的清单上。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被保险产品进行日常维护、清洁、润滑、调试、对位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二)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对被保险产品进行改动、改装,或未遵循产品生产商的安装、操作、维护说明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修理人员造成的产品故障或损坏。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进行修理或重置保险范围内的产品,将导致本保险对该产品失效。(三)未按照产品生产商的要求对被保险产品进行合理维护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四)任何外在原因、调制解调器、数据传输设备引起的数据接收或传输问题;(五)生产商保修范围以外的问题或缺陷;(六)任何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入室盗窃行为,使用者的疏忽、使用不当、误用,他人恶意破坏行为,飞行物体或车辆的碰撞,腐蚀、电池泄漏、停电、电涌、电压或电流不当、动物或虫害;2(七)不影响产品或者产品主机主要功能的正常磨损件,或其损耗程度超过生产商允许值范围的情况;(八)电脑病毒、产品调试、软件安装或卸载、千年虫问题;(九)被保险产品的设计、生产缺陷。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的外观件、或结构件,包括外壳、箱子或架子、装饰物、产品寿命期内指定定期更换的部分、辅助件、外部电线或线缆、电池充电器、支架、箱柜、旋钮、把手、天线、遥控器等;(二)被保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损坏;(三)任何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产品因发生非本保险范围内的故障产生的相关拆装费用;(五)对被保险产品进行日常维护、清洁、润滑、调试、对位的费用。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九条对于每一被保险产品,在其延期保修期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其购买该被保险产品的购买价格。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加强产品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合同双方应在投保时共同约定授权修理商。发生本保险范围内故障的被保险产品必须在授权修理商处进行修理,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授权修理商名单。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可能会对本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建立并保留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记录。在合理的情况下,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以自费形式检查被保险人与本保险有关的记录。第二十二条延期保修合同中任何可能影响保险人承担的本保险责任的变更,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产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在授权修理商处进行修理或重置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保险人递交修理或重置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前申报的所有产品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该产品的延期保修期到期为止。第三十二条自本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保险人无义务或责任承保新销售的延期保修合同,除非所承保的产品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延期保修合同。(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有义务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终止之前所销售的延期保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享有所销售延期保修合同项下的权利,直到延期保修合同到期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并负责处理该延期保修合同项下的索赔,直至对该索赔案件完成赔付或者合同双方以其他方式解决为止。释义【产品】指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供个人或家庭仅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全新的产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要求,在购买时应具备原始的和完整的在中国境内5有效的购货发票和生产商保修凭证。【产品购买者】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申报表中所列明的购买产品的个人。【机械或电气故障】指产品某一部件由于除自然磨损、正常退化或疏忽以外的任何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或功能的突然丧失。【延期保修期】指在保单中约定的自生产商保修期的终止之日起算的约定期限。【生产商保修期】指产品生产商依法对被保险产品的整机提供的保修。【购买价格】指购货发票上载明的购买金额。【赔偿限额】保险人赔偿的累计最高限额。【授权修理商】保险人指定的并随时书面通知给产品购买者或所有者的修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