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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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问题研究张宏伟、刘巍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1.起诉和复议关系的理论•2.起诉条件和受理关系的理论和实践•3.起诉和受理的效果•4.起诉和受理的救济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1.起诉和复议的关系理论的观点•(1)代表性观点•复议和起诉由相对人自由选择,不硬性规定复议前置为必经程序(罗豪才)•(2)笔者观点•严格限制复议前置,建议取消复议终局性裁决。2.起诉条件和受理的关系理论和实践•(1)代表性观点•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对该条件只做形式上的审查,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姜明安)•(2)笔者观点•起诉条件作为程序要求解释,但对明显不成立的起诉单独分析3.起诉和受理的效果•(1)代表性观点•起诉引起诉讼失效中断,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姜明安),对“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反思(杨振)•(2)笔者观点•受理后的效果是对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同时审理,重构起诉和执行的关系4.起诉和受理的救济•(1)代表性观点•建立立案检查监督制度(伍贤华)•(2)笔者观点•对起诉条件进行审理后再作裁定,明显不能成立的起诉除外三、参考文献•1.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4)司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六月五日•2.相关判例•(1)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2)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3)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4)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5)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6)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7)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3)第46号最高院(2001)行终字第2号•3.学术文章•(1)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关系比较研究,高新华,《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2)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侯勇,《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3)行政诉讼中裁定的效力——兼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撤诉的法律后果,黄庭煜,《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4)规范和理论的缺失与发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甘文,《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5)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黄学贤,《法学》,2006年第8期。•(6)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张弘,《法学》,2004年第2期。•(7)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之检讨,窦家应,《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视角,肖峰昌,《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9)试论公民行政诉讼之起诉条件——仅限框架性探讨,李迎春,《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8期。•(10)浅析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与困境,杨振,《行政与法》,2004年地1期。•4.学术作品•(1)【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五版。•(2)【日】高桥宏志著,张卫平许可译,《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5)胡建淼主编,《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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