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审计第二节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接受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招标方任意直接工程项目规避招标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的“陪标”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故意串通哄抬标价二建设项目审计要点分析(一)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与方法1.招投标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合法•按照我国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三个主要阶段。凡是拟定招投标的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准之后,招标人需先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报送招标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招标人方可进行招标。2.中标单位的资质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招标人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按程序做完了全部工作,招标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招标人在招标申请中是否存在肢解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的现象。当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甚健全,受行政干预过多,许多施工单位期望不通过招投标而直接承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为了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常常将一个项目肢解为几个项目,以其造价不超过标准规避招标,将这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使得真正实施招标的项目不完整,从而导致施工现场混乱,质量难以保证。3.审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规范性•开标、评标、定标阶段,要注意审查开标程序是否规范,标箱是否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开启,开标过程有无记录,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整个过程及结果是否保密,招标人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标书进行评比后,是否确定价格最低的承包商为中标单位。4.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采购物资,设备型号,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调查,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且是否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5.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审计人员重点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开展建设项目审计招投标中舞弊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济腐败审计是以防治经济腐败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经济腐败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二)建设项目审计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审计一般都在事后进行,当事后审计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矛盾时,审计人员对于包死的单价或总价合同,原则上不能轻易改变,只能揭示问题,从而导致审计处理难,审计的制约性不强。因此,招投标审计最好在开标时介入,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审计。这样做一是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改正;二是此时承包合同尚未签订,审计建议能够有效地得以落实。相对于合同而言,此时的审计相当于事前审计,减少了事后审计的被动性。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审计人员应注重审查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案例分析•重庆綦江县彩虹桥“1•4”特大垮塌事故工程概况•綦江县彩虹桥位于綦江县城古南镇綦河上,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钢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全拱钢管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量保证资料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桥面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l5-3。1996年3月15日该桥未经法定机构验收核定即投入使用,建设耗资418万元。2.事故经过•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彩虹桥上,另有22名驻綦武警战士进行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三分之二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人綦河中,经奋力抢救,14人生还,40人遇难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3.事故原因(直接)•吊杆锁锚问题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锚头部位的钢绞线出现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在工厂加工中,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钢管混凝土问题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计问题设计粗糙,随意更改。施工中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桥梁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3.事故原因(间接)•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私人设计,非法出图;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挂靠承包,严重违规。•管理混乱。綦江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且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未经验收,强行使用。•另外,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4.事故教训•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各相关单位在全市开展了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在建和已建成工程,做到查出一件,彻底整改一件,该停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该取消资质的必须坚决取消,该撤换责任人的必须立即撤换,对已建成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着手进行处理。•重点整顿綦江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该县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重庆市帮助县里解决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县建委整顿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重庆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坚持政企分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定,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