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及解决第四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本章重点难点: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国际逃税、避税研究新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1.1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性质1.2国际税法的宗旨与作用1.3国际税法的渊源1.1.1国际税法的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代表性的观点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2国际税法的性质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1.2.1国际税法的宗旨两种观点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1.2.2国际税法的作用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实现国际税务合作1.3.1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国内税法中的涉外部分1.3.2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际税收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1.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2.1.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澳大利亚(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比利时(1)家庭在比利时;(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丹麦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在丹麦注册成立。法国(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国注册成立。德国(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希腊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1)在希腊注册成立;(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印度(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册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爱尔兰(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少3个月。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意大利(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韩国(1)计划在韩国长期居住;(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卢森堡(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马来西亚(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连;(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墨西哥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荷兰(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住意向;(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新西兰(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葡萄牙(1)在日历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以上;(2)在葡萄牙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在瑞士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英国(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国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美国(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表2—1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爱尔兰、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但也有许多国家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另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例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上述四种标准中,选举权控制标准被使用的较少。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2.3.1经营所得2.3.2劳务所得2.3.3投资所得2.3.4财产所得2.3.1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