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湖北中信鑫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本工程项目达成合意,故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学府鑫苑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珞狮北路原省艺校宿舍区工程内容:旋挖桩基及基坑支护(以甲方提供图纸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旋挖桩基及基坑支护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检测及专家论证)。2、完成甲方提供桩基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定点、放线,施工桩机进退场,桩机移位,超长、破除、外运,桩的检测、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3、包括为完成工程,甲方要求的所有桩机、工程措施(如遇障碍物另办签证计算)、其他措施、安全措施、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文明措施项目等(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4、包括办理分包备案及其他按规定乙方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甲方应缴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5、施工用电的接通由乙方负责(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6、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施工排水乙方自行考虑(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水、电按表计量,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3月18日,完工日期:2015年5月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连续3天大雨或大雪天气则工期可顺延3天)。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2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雨、雪等天气正常可预见因素。四、质量标准:优质标准及规范要求。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全费用单价合同一并包干。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经甲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设计变更。3、双方确定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的总价为:柒佰伍拾捌万元。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双方代表(1)发包人项目代表:姓名:职务:职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场施工规范要求,甲乙双方协调工作。(2)承包人项目代表:姓名:职务:职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场施工按规范要求。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由发包人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承包人配合)等文件(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4)负责完成场地平整,协调周边关系。3、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担现场施工管理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2)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标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3)负责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管理等手续;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及配合甲方对周边治安的处理。(4)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接受发包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3(5)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和进度报表。(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7)甲方提供照明用电,乙方自行负责接通。(8)施工用水乙方自行负责接通并装水表,甲方提供接水点。(9)施工道路及现场排水由乙方自行考虑修建及维护(所有权归甲方)。(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1)乙方承诺进场施工的桩机不少于3台(根据进度需要另行增减)。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承诺在3天内进场全部桩机,若不能进齐桩机罚款5000元/台/天。(12)乙方承诺在甲方施工电源未到位的情况下,乙方自备发电设备先行施工(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七、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详细施工方案。(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3天内予以批准和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已经批准。(3)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2、工期顺延: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3)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4)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因以上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才可顺延。凡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4用增加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凡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工期顺延和增加合同价款。3、暂停施工发包方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工程师发出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八、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交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金额大写陆拾万元整。桩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承包方。2、工程量确认:(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20日。(2)总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施工中,乙方应将实际完成桩控制在设计桩顶标高与施工完成桩顶标高上0.5-0.8米之间,未达到该要求,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3)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办理完结算。3、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30%。(2)三层商业结构完工后付总价的30%。(3)主体结构封顶、桩基资料送到档案馆存档后付到总价的95%(双方可按开盘价优惠10%的价格,提供公建6层的房产给施工方抵工程款,以房抵款的比例为总工程款的40%)。(4)预留工程款5%的质保金,桩基工程验收一年后付清。九、材料设备供应1、承包方对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材5料如不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2、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并见证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承包方书面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必须经设计院及发包方书面认可后方可代用。十、工程变更1、施工中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和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增减报告和预算,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视为结算的依据。十一、安全施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所致产生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2、承包人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3、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5、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其他施工单位和非施工人员未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十二、工程质量1、承包方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按照发包方、监理审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6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质量认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6、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十三、工程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不定期检测基础标准和预埋设施的规范要求。(2)工程质量不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合同。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申请行业质检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竣工验收1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一式六套。发包人根据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1)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合同工期为桩基完成工期。(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7(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人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再次验收,实际工期计算至再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人的施工期内。(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将其移交给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应向发包人提交。十四、工程保修1、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人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外,凡属于承包方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渗漏等,均属于承包方保留责任范围,维修费用以及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十五、违约责任1、非承包人责任,发包人无故解除、变更、终止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2、非发包人责任,承包人无故解除、变更、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3、承包人必须按施工方案约定的施工进度,适时调整施工力量,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期进度延误超过10天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罚款。每延误一天,按每天10000元的标准罚款,此款项从履约保证金等所8有款项中扣除。5、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包人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价款的3%进行罚款,前述款项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等所有费用内扣除。6、承包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的视为违约,发包方除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外,且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