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兹证明(企业(公司)、个体工商名称)申请将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的住宅用途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注: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无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