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北京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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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一)晁海鸥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010-68732733chaohaiou@ippr.net内容提要:建筑高度建筑物长度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J67-20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0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消防车道建筑物长度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建规》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160m穿过建筑物环行消防车道《高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且应考虑消防车回车需要。封闭内院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转弯半径汽车最小转弯半径: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一些特种车辆16~20m。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不大于15m。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消防车道,但应满足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扑救面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高规》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扑救面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0m。消防扑救场地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消防扑救场地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坡屋顶建筑对于坡屋顶建筑,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高规》: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NFPA101:建筑高度应计为消防车所在的最低水平位置与最高使用层楼板之间的距离。坡地建筑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自低高程室外设计地坪到整个建筑高度的最高点处确定。多个高度防火间距厂房、仓库不能与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贴建。《建规》3.3.8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丙、丁、戊类厂房所属办公室可以与厂房贴建。防火间距《建规》3.3.8条,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的办公室可设在厂房内,但要有分隔措施;《建规》3.3.15条,为丙、丁、戊类仓库服务的办公室可以设在仓库内,但要有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间距《建规》3.4.1表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防火间距《高规》4.2.7条高层建筑与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相邻布置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一类二类厂(库)房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一、二级20151513丙类三、四级25202015一、二级15101310丁、戊类耐火等级三、四级18121510汽车库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汽车库防火分区普通汽车库:2000m2;复式车库:按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的65%计算。立体车库:超过50辆时,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防火规范》6.0.6规定,汽车疏散出口可以按层设计:50辆设1个单车道出口;100辆设1个双车道出口;≥100辆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详见6.0.6条文说明。例1:地下三层停车50辆,设一个单车道;地下三层+地下二层100辆,设一个双车道;地下三层+地下二层+地下一层100辆,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例2:地下三层停车100辆,地下三层、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均应设2个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规定:500辆的特大型车库设3个车辆出入口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汽车库防火规范》6.0.5条: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不算安全出口。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布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容量没有限制;建筑内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建规》燃油、燃气、燃煤锅炉房(包括直燃机房)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丁类。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对锅炉房的容量和位置仍有限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防火分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2、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危险场所:建筑物中危险度大于普通区域的地方,如使用或储存可燃易燃物品、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质或加热装置的场所。防火分区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配套的储油间、空调机房、新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隔间(防火单元)。2.5h隔墙、1.5h楼板、甲、乙级防火门防火分区面积分区将燃烧控制在所涉及范围的一定面积之内;竖井分区封堵楼梯间、电梯竖井、管道井等易于构成火焰和烟气竖向流动通道;功能分区发生火灾时难以疏散的部分和起火可能性很大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分隔开。防火分区面积局部设自喷时,增加面积可以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应改为一半)计算。防火分区面积上下连通的部位: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当上下连通的面积超过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分区面积天井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在一个防火分区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高规》: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建规》: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人防》: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地下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门是否可视为安全出口?《高规》、《建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1条: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分区安全出口5.1.1-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5.1.1-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5.1.1-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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