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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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备案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林雁飞2007年8月提纲一、主要工作措施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四、备案和备案审核五、时间要求一、主要工作措施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评审与审批备案备案管理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决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决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二、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标准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范围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工作步骤第一步:确定定级对象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具有唯一确定的安全责任单位。2.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3.承载单一或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工作步骤第二步:初步确定信息系统等级1.定级的一般流程。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3、综合评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2、确定业务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6、综合评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5、确定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7、系统服务安全等级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8、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依据表2依据表31、确定定级对象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2.确定受侵害的客体。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国防实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影响国家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和科技实力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影响国家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秩序影响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秩序影响各行业的科研、生产秩序影响公众在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下的正常生活秩序等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信息资源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时,应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3.确定侵害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定级对象的破坏,其危害方式表现为对信息安全的破坏和对信息系统服务的破坏。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危害后果:影响行使工作职能导致业务能力下降引起法律纠纷导致财务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其他影响。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4.综合判定侵害程度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导致业务能力下降的程度可以从信息系统服务覆盖的区域范围、用户人数或业务量等不同方面确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导致的财物损失可以从直接的资金损失大小、间接的信息恢复费用等方面进行确定。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不同危害后果的三种危害程度描述如下: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较低的资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较高的资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特别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丧失行使能力,业务能力严重下降且或功能无法执行,出现极其严重的法律问题,极高的资产损失,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非常严重损害。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5.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一般损害严重损害特别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级第二级第二级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安全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一般损害严重损害特别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级第二级第二级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安全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决定。定级对象等级确定后,可参照附件中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报告》模版起草定级报告。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工作步骤第三步:信息系统等级评审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评审,并出具定级评审意见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工作步骤第四步:信息系统等级的最终确定与审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如果专家评审意见与运营使用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核批准。四、备案和备案审核备案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备案和备案审核备案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跨地区或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公安厅备案。跨地区、跨省或者全省、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备案。四、备案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四、备案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五、时间要求(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25日至8月20日)(二)定级备案阶段。(8月21日至10月20日)(三)总结评估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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