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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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及特点(一)、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合同,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法律。(二)、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法是私法5、合同法是自治法常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计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标的,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当事人1)包括权利方、义务方、担保人等(甲方、乙方、丙方、担保方等)2)当事人应具有相应权力(民事权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权力不超期,不越权)3)身份证明资料(公司名称及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2、标的1)指商品、劳务、权利2)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3、数量指标的物的具体数量,可能是个数、长度、面积、体积4、质量是对标的物品质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行业标准履行;2)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5、价款或报酬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1)在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的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调,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调,按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价格上调,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调,按原价格执行。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合同的实现方式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7、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损害赔偿A、赔偿损失B、支付违约金C、定金8、解决争议的方法1)、自行协商2)、仲裁3)、讼诉附:仲裁1、仲裁机构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提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得再起诉—不得再仲裁诉讼提起诉讼必须没有仲裁协议诉讼实行法定管辖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例:指出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宣传资料制作合同.doc(二)合同的签定1、程序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案例:甲告诉自己手表1000元可卖给乙,乙只同意付800元,甲最终同意,指出其中的要约与承诺。2、形式老——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新——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推定——默示3、格式格式条款与示范文本1)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提请对方注意,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合同成立1、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2、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3)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三、合同的效力(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纯获利益无须追认)。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二)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反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四、合同的履行(一)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2、提前履行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部分履行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二)、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限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要求:1)中止情形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及其他情况。2)当事人若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当通知对方。4)对方在提供适当提保后,应恢复履行。5)中止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中止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胜诉则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扣除支付。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支付,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撤销权撤销权是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1)撤销权成立的要件。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限为5年。3)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五、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1、担保的概念。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反担保。3、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4、担保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证1、保证及保证合同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1)特征: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2)在主合同上无论是否签有保证条款,只要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而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法津对保证人的限制1)主债务人不能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为保证人;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成为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有授权的除外);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合同变更(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若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则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破产可能受偿的部分,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4、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根据下列顺序确定保证责任:(1)根据当事人约定承担责任的顺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特定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保证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三)抵押1、概念及特点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2)特点(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2)抵柙权具有不可分性。(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设定的方式。1)抵押权设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2)内容含: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流质条款无效”。2、抵押当事人。含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即抵押财产的所有者,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案例:请指出此抵押合同不足之处?车辆抵押书.doc3、明确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耕地不抵押)(2)、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房地一起抵押)(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等。4、不允许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或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都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抵押登记。(1)登记是抵押的生效条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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