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转城保培训提纲[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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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转城保培训提纲•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卡•第二部分:社保开户及人员变更相关业务•第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第四部分:全国转移办法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卡一、缴费卡换卡工作:原已有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的参保单位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综保单位无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的,统一制作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原建设银行缴费卡经单位申请方可销户,综保采用单位办理城保登记后逐批制卡方式。二、综保换卡时间安排:市中心按照外管中心已办理城保登记的参保单位,每月安排两次(20日及27日)生成换卡信息,发送工商银行制卡;工商银行收到换卡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和送卡工作,一般于次月5日前将缴费专用卡并附开户手册送达单位;每月底在换卡单位缴纳通知书上提示使用缴费专用卡缴费;8月起,工商银行主动联系参保单位上门收取资料或告知参保单位将资料送达就近的银行网点。三、原建设银行缴费卡注销考虑到原镇保、综保参保单位可能存在使用原缴费卡清欠、补缴等工作,原建设银行缴费卡的注销不作统一处理,对原缴费卡的销户工作按照单位申请销户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要求另行通知。四、工商银行缴费专用卡功能:持卡办事功能:用于办理城镇社会保险中的各类业务以及保险基金的缴费(人员转入转出、单位库信息修改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功能:城镇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正面9558开头的19位数字为卡号,背面1001开头的19位数字为社会保险缴费卡的帐号。承诺书签订到社保中心签订持卡办理承诺书(盖单位公章)持卡办事第二部分:社保开户及人员变更相关业务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一、区社保中心业务办理日期每月5日~25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业务分类:一般业务、特殊业务、工伤生育、业务咨询;二、单位社会保险开户及人员变更步骤:本市户籍人员到职介所办理用工手续、外省市户籍到外劳所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并盖外劳所公章);区社保中心办理开户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发放社保登记证—单位年检需携带;工商银行办理专用缴费卡;携带缴费卡、用工名册到社保中心办理人员缴费手续:办完缴费手续次月、按照缴纳通知书金额转帐至专用缴费卡缴费;人员新进或转入:年龄条件:男性小于60周岁,女性小于50周岁;所需资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镇外劳所办理并盖外劳所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字0-2表、单位缴费卡人员转出:所需材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单位缴费卡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办事提示单》;缴费基数申报:每年1月~3月,申报新一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到区县社保中心柜台办理)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险种•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五险•养老(单位22%个人8%)、医疗(单位12%个人2%)、失业(单位2%个人1%)、工伤(单位0.5%)、生育(单位0.5%),共计48%。缴费基数按面上社保规则•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参加新三险险种:•养老(单位22%个人8%)、医疗(单位6%个人1%)、失业工伤(单位0.5%),共计37.5%。缴费基数按5年过渡:2011年40%(1558)、2012年45%、2013年50%、2014年55%、2015年60%。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五险、三险问题•◆已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件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情形),仍须按该文件规定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同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上述人员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按照新的外来从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并可按过渡办法确定缴费基数;•◆新的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政策实施后参加城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统一按新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缴费基数确定问题•◆原与单位协商一致,缴费基数直接按城保规定执行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情形),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可再按过渡办法执行。上述人员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参保的,缴费基数可改按过渡办法重新确定;•◆按过渡办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外来从业人员,中途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改按城保规定执行。四、基金征缴•(1)、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当月变更,此月缴费):•社会保险费约定扣款日期:指各参保户在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时所承诺的每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扣缴各社会保险费的日期。约定扣款日具有法律效应。请务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底由市社保中心寄出次月缴纳通知书,如未收到,建议参保单位到19号窗口申请网上办事(暂时只对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开通网上业务申报),网上打印缴纳通知书(5日~22日),。(2)、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根据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作出划拔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拔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方式:•可通过现金、支票、本票、贷记凭证、网银等方式缴纳至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中,由工商银行按照约定扣款日对每月社会保险进行代扣。(4)、贷记凭证等的填写方式:•收款人为参保户全称(即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山南路支行;•填写帐号时应注意,城镇社会保险帐号在缴费卡的反面(1001开头的19位数字)。第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相关办事告知:•申办条件:•◆工伤人员须经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30天内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事故发生当月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加盖单位公章第四部分:全国转移办法•全国转移政策依据及文号:•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办法范围对象:•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包括农民工。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概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社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达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3)首次在本市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人员,设立临时帐户,临时帐户人员在外省市基金不可转入本市。基金转移流程•基金转出流程:•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后,凭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缴费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用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转入。•基金转入流程:•参保人员建立本市帐户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可申请将外省市基金转移至本市。提供参保者在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即可,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外省市将基金转入。•备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务必保存好。基金转移规则:1998年1月1日之前按照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后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国家2006年1月1日之后按照8%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待遇领取及领取地的确定:(1)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培训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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