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定期安全生产检查1、公司每年进行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考评。2、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主管生产经理带队,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5日、26日,并要做好检查记录。3、项目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有关人员参加,检查时间为每月1日、11日、21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1、安全管理部根据生产进度对施工项目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3、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4、安全值班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1、各种脚手架、防护棚、防护栏杆、上料平台、坡道、四口、五临边等防护工程的塔设与使用的检查、验收。2、塔吊、垂直运输机械、龙门架、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等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3、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现场围栏、封闭、材料堆放、办公区、施工人员住宿、现场消防、保卫、生活设施、食堂、厕所、保健急救、防噪音、防粉尘、不扰民措施等按照国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达到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1、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五、自检、互检、交接检脚手架及防护棚搭设、上料平台、基坑、坡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塔吊、龙门架、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安装等,必须经班组自检,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六、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1、各级安全检查组、项目部检查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记录。2、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书或通知有关部门前去处理,如遇有突发性危险隐患,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停工,立即整改。3、被检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要积极组织人员整改,整改完成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双方改造验收签字制度。操作规程目录1、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2、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3、抹灰工安全操作规程4、水磨石工安全操作规程5、木工安全操作规程6、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7、预应力钢筋张拉工安全操作规程8、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9、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10、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11、水暖工安全操作规程12、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13、钳工安全操作规程14、安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5、锅炉、管道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16、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7、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8、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安全操作规程19、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20、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21、施工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具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配备的防护用具。项目部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度,为从事建筑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证、发放、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部安全设备器具库存状况,定期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务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二、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应适时、分阶段、分批拨付使用。三、安全管理部部依据计划清单并对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进行“三证一书”审核,确保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因防护用品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四、安全管理部部门所发生的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等要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台帐存档。五、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部门协助实施。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准少发多报,不发谎报安全用品现象发生,各级工会、纪委要担负起群众监督安全管理的职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抽查项目部安全用品发放的台帐,主要查台帐是否齐全,种类是否充分,人员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护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品。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给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共各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第四条各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公司工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公司预决算中心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预算的编制。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公司。工会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卫生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作保险待遇的落实。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工会负责施工中职业卫生、安全卫生的宣传,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工会职责(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指导;(二)有害作业场所及全公司在建隧道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四)组织全集团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五)对全公司尘肺患者定期进行健康复查与监护;(六)全公司职业卫生情况统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九条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一)设置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建立建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建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本级职业病防治机构保存。(四)负责落实职业病日常防护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网时的健康检查,向职工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危害的监测,并做好事业病防治遥关登记、统计、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六)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第三章预防及监测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第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注明。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或补充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工程(包括工程的部分作业环节)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人。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惩是的技术、工艺、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脱尘的劳动者要根据作业场所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间隔三年检查一次,对尘肺患者有复查,一般一年一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第十九条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林忌症人员,应报告人事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忌的作业。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第二十一条经职业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二)调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健康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二十五条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劳动卫生和职业防治知识的培训,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努力降低职业危害程度。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项目部应按“三标”中“职业健康”的有关规定分别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考核(一)考核标准(附后)(二)考核范围:公司内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项目部。(三)考核办法:1、自查。各单位要依据考核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2、普查。公司对有职业危害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情况通报。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十八条奖惩认真执行本办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成绩,综合考核平均分数在80上,单项考核在90上,公司给予奖励。对执行本办法不力,综合考核或单项考核在60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第八章附则本办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一)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碳粉尘不得大于2mg时,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二)一氧化碳的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作业时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二气化碳,按体积不得大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