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54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适用本制度。三、本制度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分级负责制。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岗位责任。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检查、工间班组检查、经营实体(车队、修理厂等)检查、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综合检查、公司有关负责人重点检查的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坚持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岗位自查自纠为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公司经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和安全保卫科每月至少对本单位及各实体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他负责人和科室每月至少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七、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需要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2、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安全状态;3、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4、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佩戴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8、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是否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9、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八、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人员深入运输现场、事故多发路段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运车辆车况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营运手续是否齐全、驾驶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超载、超速、超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每月上路检查的时间应不少于5天,对重点车头和人头的检查面应达100%。九、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排查隐患可采取下列方式:1、集中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查找事故隐患:2、集中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定期开展的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查找事故隐患。十、隐患排查内容应涵盖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重点包括:1、单位内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操作堆积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3、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4、运行线路是否存在隐患,驾驶员资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5、厂房建筑、机构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6、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7、是否按规定给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8、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提取了安全措施经费等。十一、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机制,公开安全或投诉电话,在车辆上或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意见薄、意见箱或举报箱,落实人员定期开箱、查阅,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事故隐患信息。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十二、完善事故隐患报告机制,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及人员通报,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公司范围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负责人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和打击报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青白江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包括:1、隐患部门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及系方式等;2、隐患的现状及其生原因;3、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4、隐患的治理方案。十三、对于检查、排查或举报查实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治理,并落实必要的人员、物资和经费,保障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经费和整改时限,及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治理隐患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隐患整改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分析研究,组织人员对隐患整改方案析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价,在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时,应明确下达5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负责整治的部门应按照整治要求,有计划地对重大隐患项目进行整治,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十五、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部门应当采取想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期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落实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十六、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注销制度,及时对整治完毕并经复查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注销,对未实施整治或经复查验收不合格的隐患,应重新落实措施进行整治。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负责整治的部门应及时向检查或下达整治任务的部门汇报整治情况,提出复查验收申请。负责安全检查的部门,或者下达整治任务的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隐患整治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恢复生产和使用;经整治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有关部门重新进行整改。对于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部门应在治理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注销隐患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注销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隐患注销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手良告等。十七、对于重要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等非常时期,应在相应时期前夕组织人员对事故隐忠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并在非常时期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排查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非常时期的安全稳定。十八、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的内容、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和被告检查人在检查或整改记录上签字备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及时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注明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或措施,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应同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做好排查的原始记录,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备查。十九、对于检查、排查或举报查实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完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采用汇总台帐形式建立,包括序号、隐患内容、发现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整改费用、整改部门或人员,复查验收情况、复查人员、复查日期、销案情况等内容,并以隐患排查或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复查验收记录等相应资料为附件,由检查或排查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重大事故隐患应单独建立信息档案,实行一“患”一档,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忠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销案情况等内容,并以隐患排查或检查记录、隐患报告记录、监控整治记录、注销申请、评估验收记录等相应资料为附件。二十、每月、每半年和全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青白江区交通局和交管所统计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十一、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或者排查治理不及时、不认真,导致发生较大或较有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明知存在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仍然照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及《安全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告诫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成都******物流公司2018年月日